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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稻香村商标争夺今开庭 北京稻香村称屡背黑锅(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09日 15:1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今起争议

  苏稻再申新商标 称合情合理合法

  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又申请注册新的“稻香村”糕点类商标。已经拥有商标,为何又要注册新的?“苏州稻香村”的律师马翔解释说,这是“公司发展战略”。

  “企业在发展中,商标是不停更换的,时代不同,消费者的认知也不同。”他说,以前的商标可能是图形、年章等,随着时代变迁,商标越来越追求简单化、文字化,调整原注册商标并重新申请注册,是惯常做法。

  马翔律师告诉记者,新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个扇形,里面写着“稻香村”三个字,整体呈透明状,并把以前商标中的“DXC”去掉。

  他表示,“苏州稻香村”有“稻香村”商标的专用权,因此申请新商标合情合理合法。

  北稻提出异议 称对方不正当竞争

  2009年7月,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被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北稻公司于1997年注册了用于元宵、粽子等食品的“稻香村”商标。该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是对“北稻”已注册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其表示,“稻香村”是在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断努力下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只是因为历史原因,公司没能取得在“面包、糕点”等食品上的注册商标权,而“苏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商标后,市场出现乱象。

  北稻公司认为,“苏稻”此次申请注册新商标,“就是为了达到鱼目混珠,侵占市场份额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依法制止。

  北稻公司还提到,2007年的“稻香村月饼”长毛事件发生后,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领导均误认为霉变产品来源于该公司,这充分说明苏稻公司复制模仿知名老字号的行为已经造成广大社会的误认。

  苏稻坚持换标 自称享有在先权

  苏稻公司认为北稻公司的说法无依据。其表示,涉案商标与当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注册的商标一脉相承,而北稻公司的商标申请时间在后,故苏稻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苏稻公司表示,多年来北稻公司通过使用“稻香村”商标已经获得极高的经济效益,但还不满足,在2010年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以图倚傍他人著名商标的无形资产牟取利益”,才是不正当竞争。

  其还称,北稻公司的主打产品为“三禾”,与苏稻公司的“稻香村”无关联,只是由于多年来北稻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均标有企业名称“北京稻香村”,北京消费者出于习惯,才误认为“稻香村”商标应该为其所有。

  商评委裁定 苏稻新标不予注册

  经过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商标的“稻香村”文字,与北稻公司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字体极为相似,属于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苏稻公司虽在糕点等商品上受让在先取得的商标,但原商标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以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与涉案商标差异较大。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北稻公司使用的商标表现形式已经长期使用,有较高知名度,“这种经过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涉案商标如允许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涉案商标。

  庭审现场 苏稻:北稻所获声誉应归自己

  上午9时30分,苏稻公司的2名律师拿出厚厚一摞资料走进法庭,随后走进的国家商评委的2名律师及第三人北稻公司的2名律师则拉着旅行箱,落座后将厚厚的资料摆满整个桌子。

  苏稻公司称,国家商评委做出的“稻香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

  苏稻公司表示,“苏州稻香村”创立于苏州,从清朝持续经营至今已超百年,是我国月饼糕点行业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华老字号和商标,在苏州、北京、山东都拥有现代化生产基地,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

  苏稻公司的商标早在北稻公司成立及申请商标前就已注册,故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苏稻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具有高知名度,北稻公司使用“稻香村”期间属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故其所获声誉也应归苏稻公司。而糕点和粽子,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应认定为类似产品。

  案件涉及当事人以及同行业、消费者利益,有公开评审的必要,但其申请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答复,就直接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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