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民警贪污80万获刑18年 索贿不成反遭举报(2)
庭审交锋
辩解
80万不是他取的50万是朋友给的
2013年,陈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控方认为陈某某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陈某某对检方指控其一次贪污、两次索贿(一次未遂)的犯罪指控一一否认。
关于第一笔从吴某银行卡中提取近80万元的指控,陈某某辩称,首先他未向吴某索要银行卡密码,也未向检方指控的帮忙取钱的朋友提供吴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而且证言都是在相关证人被监视居住期间获取的,这个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他认为对其贪污近8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
至于第二笔50万元,他的解释是,他与中间人方某有经济往来,那50万元是方某给他的佣金。他说这笔钱既不是蔡某的钱,也与撤销对蔡某的网上通缉无关,所以受贿50万元也不能成立。他的辩护人也称,50万元是陈某某与方某合伙赚取的融资佣金,而且他尚未实际控制这笔钱。
审查
证据足以认定贪污受贿罪名成立
法院审查后,对陈某某提出的异议均做出了反驳。在80万的犯罪事实中,几名证人都因协助陈某某支取赃款,才被侦查机关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在指定地点对他们进行询问,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认定,侦查机关对证言的收集合法有效。
关于50万的受贿款,法院调查发现,陈某某通过方某向蔡某索贿后,蔡某就安排朋友将钱汇至约定的某公司账户。该公司将这笔款标记为向陈某某的借款,并且已经向陈某某妻子的账户支付相应的利息。在这一过程中,方某仅是居间介绍人,即便方某与陈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实际掏这笔钱的人是被通缉的蔡某。
关于扣押某公司1449万元中,索贿12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尽管索贿并没成功,但他依然利用了职务便利。而且最后是由被索贿人举报才案发的,这并不影响陈某某索贿犯罪的成立。
法槌落下
获刑18年没收财产80万
贪污的80万发还给公安局,受贿款50万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近80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向他人索要财物170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而且陈某某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尽管索要120万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他归案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对未遂部分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其13年,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此外,贪污款近80万元发还给南京市公安局,受贿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中除陈某某,其他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