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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官员与妻子蒙冤一审四次定罪 三次发回重审最终平反(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6月30日 02:5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审理 案件陷入“定罪后发回重审”拉锯战

  第一回合

  时间:2011年12月5日

  一审判决:认定两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刑8年6个月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12月5日,鸡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每人17万的罚金。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奇瑞车的价值是2.1万元,综合评估后,认定李德全的损失为17万元。由于不服这个判决,翟志平夫妇提起了上诉。

  2012年2月7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鸡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第二回合

  时间:2012年5月25日

  鸡东县法院判决:与第一次相同

  鸡西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2年5月25日,鸡东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依然认定翟志平夫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年6个月。为了洗清冤屈,夫妇二人再次提出上诉。2012年9月3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然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再次发回鸡东县法院审理。

  第三回合

  时间:2012年11月22日

  鸡东县法院:第三次作出同样的判决

  鸡西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经过第三次审理后,2012年11月22日,鸡东县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认定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第三次判决二人有期徒刑8年6个月。翟志平、王彬第三次提出了上诉。2013年5月9日,鸡西市中院第三次裁定鸡东县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翟志平、王彬说,他们觉得案件似乎出现了转机,“当时觉得中院三次发回重审,一定也是认为我们是冤枉的”。

  第四回合

  时间:2013年10月20日

  鸡东县法院:有罪判决

  鸡西市中院裁定:认定无罪

  2013年10月20日,鸡东县法院第四次作出判决,认定翟志平、王彬夫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夫妇二人第四次提出了上诉。记者查阅鸡东县法院的四次判决书发现,除了作出判决的法官更换外,这四份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确认的证据、判处的刑期和罚金完全一样。2014年3月27日,鸡西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夫妇俩无罪。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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