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今年掀起境外追逃贪官风暴 提到前所未有高度(2)

参与互动(0)境外追逃四大途径
境外追逃会牵涉外交因素、国家利益,相比国内追逃复杂得多。黄风介绍说,我国境外追逃通常有四大途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劝返和异地追诉。
途径一:引渡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根据该条约,2002年,我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
目前,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以至于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外逃嫌疑人难以引渡回国。
“对潜逃到与我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要尽量通过引渡合作开展境外追逃。”黑龙江省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韩非介绍,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以本院名义呈报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提出引渡请求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及公证等材料和译文,经最高检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途径二:移民法遣返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就是采用的这一路径。
韩非介绍说,如犯罪嫌疑人潜逃国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办案部门可以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事实,本人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假投资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以本院名义呈报最高检,商请有关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黄风说。
途径三:劝返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
比如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繁琐,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韩非说。
“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显得较为超脱,可以逾越这些障碍。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要加大开展劝返工作的力度。”对于劝返,黄风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来自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途径四: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比如余振东案。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曾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2001年案发后3人潜逃。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而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选择,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法治新闻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