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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今年掀起境外追逃贪官风暴 提到前所未有高度(3)

2014年09月30日 09:4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加强追逃

  “除了以上四种途径,最高检近年来搭建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地方检察机关还可以综合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机制、中国-东盟国家总检察长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种司法协助机制。”韩非告诉记者。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高检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

  为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这是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腐败组织。目前,在敦促成员国法律与公约对接、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推动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放全球红色通缉令,是缉捕外逃贪官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得也比较多。”韩非介绍说,在地方,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的,各分、市、州检察院会将境外缉捕手续上报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后,报最高检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办理红色通报。

  所谓“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五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可视为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红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缉人员实施拘捕并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国际引渡。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至缉拿归案。目前,中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绝大多数通缉对象都是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嫌疑人。

  此外,近年来,边境省份的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毗邻国家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的联系,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在缉捕外逃嫌疑人方面探索出了更便捷、快速、灵活的渠道。以黑龙江为例,韩非介绍说,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边境线长达2981公里,便利的地理位置为一些贪官外逃创造了条件。该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充分利用与邻国执法部门签署的条约、协议、会晤纪要和长期合作中建立的良好关系,努力开拓境外追逃、追赃、取证工作新渠道,取得了明显成效。

  斩断资金链,压缩外逃贪官生存空间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具体立法措施,是悬在外逃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黄风解读说,许多外逃贪官携款潜逃国外就是为了享受,如果追缴了他们的资产,则摧毁了他们外逃生活的物质基础。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8月29日开庭审理的上饶市检察院提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一案,被称为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海外追赃第一案”。

  李华波,一个股级“小吏”,却于2006年至2010年间,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至今未归。

  黄风指出,李华波一案意义重大,“一旦法院作出判决,中国可以请求新加坡方面协助执行,追缴李华波犯罪所得。”

  目前,该案虽然尚未宣判,但黄风持乐观态度。他分析说,新加坡虽然没有和中国缔结相关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但两国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且公约在腐败资产追缴方面,援引的制度主要就是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只要我国的司法裁决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国际司法合作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53万余元赃款,是有希望追回的。”

  以“海外追赃第一案”为起点,黄风建议,对于外逃贪官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加大境外追赃力度。

  “刑事诉讼法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前,对于贪官外逃案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的办案人员会存有心理障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外逃成功后,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担负着程序发动者的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境内外追赃工作,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国际追赃工作做好了,可以极大地压缩外逃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地推动境外追逃工作。”罗猛说。

  “贪官外逃前一般会做两件事:一是办理出国手续,二是转移资产。应该从这两方面加强预防措施。”黄风说,防止贪官外逃不能只期待检察机关一家的努力,而应该从国家层面打造一个多个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的追逃防逃大格局,最终织就一张防止贪官外逃的“天网”,让贪官无处遁形。

  虽然目前外逃公职人员的数量尚无法查证,但黄风相信,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对于公职人员护照管理的加强,出国审批程序的严格以及清理“裸官”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的势头最终将会得到遏制。汪文涛 谭玉君 白刚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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