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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设立国家宪法日昭示依宪治国决心(3)

2014年10月28日 10:2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我国宪法的变迁

  第一部宪法

  1954年

  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第二部宪法

  1975年

  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大量删减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第三部宪法

  1978年

  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第四部宪法

  1982年

  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现行宪法四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

  时间: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内容: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

  时间: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内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第三次修正

  时间: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

  内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

  第四次修正

  时间: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

  内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成为两大亮点。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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