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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我国仍可能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1月20日 10:2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慎用死刑

  政策

  “慎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它强调死刑的配置与适用应当慎重而有节制,具体反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是要求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慎用死刑政策的提出,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国情民意,反映出我国在刑事司法人道化、理性化方面的进步。

  实践

  在长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原有的68种死刑,大部分罪名都是很少用得上的,个别只有极少判例。被“赦免”的罪名大多都是经济类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所以不属于恶性犯罪。

  观点

  国际公约要求将死刑的适用控制在“最严重罪行”,就此而言,我国未来仍有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空间和可能,逐步将死刑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

  “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就不会用重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什么都留着的,惩处力度是不会变的。终日高墙铁窗的煎熬和痛苦,起到的震慑力更大。”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华东政法学院优秀教师奖。

  万毅

  “我国未来仍有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空间和可能,逐步将死刑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

  万毅,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学会理事。

  在不久前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此次修改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后,我国对死刑罪名拟定的再次缩减。一直以来,“慎用死刑”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准则,体现了对人生命权的尊重,也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那么,我国死刑判决有着怎样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未来还会不会继续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1月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兴培,以及四川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万毅。

  死刑罪名/

  从68种减到55种 下一步或降至46种

  拟减少的大多是经济非暴力罪

  经济类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所以不属于恶性犯罪。”杨兴培: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无法逆转的时代潮流。目前,联合国的138个成员国中,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是严格控制死刑的使用率,比如韩国和日本,人类控制死刑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中国具有高度文明,并一贯秉承着不断向前进文明学习的传统,在其他领域开始走向世界前列的同时,也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在死刑的使用上也应有所作为。

  1997年,我国全面修订刑法后,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我国的死刑共有68种,有背叛国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相关罪名,涉及面较广。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有望降至46个。

  在长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原有的68种死刑,大部分罪名都是很少用得上的,个别只有极少判例。被“赦免”的罪名大多都是经济类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违背了人类的基本情感,所以不属于恶性犯罪。

  取消死刑/

  已废除的死刑未引发负面反应

  惩处力度不变 铁窗高墙震慑力更强

  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就不会用重刑,终日的高墙铁窗更是对他的煎熬和痛苦,起到的震慑力更大”杨兴培: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就不会用重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什么都留着的,整体惩处力度是不会变的,很多人的观点认为,犯罪分子不死就便宜了他,其实不然,终日的高墙铁窗更是对他的煎熬和痛苦,起到的震慑力更大。此外,从其他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看,取消了死刑的国家,也没有说治安不好,取消了某些罪名死刑的,也没有说那类犯罪率急剧上升。

  总的来讲,一个国家的犯罪率高低,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够维护社会治安。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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