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专家:我国仍可能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2)

2014年11月20日 10:2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对于公众对减少死刑的接受程度,这项民意是非常复杂的,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有不同的想法。但最起码有几点是可以确认的,那便是在中国法学家的引导,法制观念的培养。我国通过不断的调整,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项死刑,从随后的司法实践中看,并没有出现该类犯罪的反弹,因此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继续废除也是必然的步骤。取消死刑在充分征求民意的情况下,我相信会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的。

  ■强迫卖淫致重伤死亡 罪行“转化”可判死刑

  华西都市报:在拟减少的罪名中,有人认为强迫卖淫罪虽然不像杀人放火抢劫一样,带有显性的恶性犯罪后果,对受害者及家庭的影响也很大,对此你怎么看?

  杨兴培: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的只是拟定的方案,是否取消还有待进一步征求意见,仔细商讨后才能决定。为啥要取消强迫卖淫罪,目前全国人大尚未作出明确解释。

  就我个人观点,取消强迫卖淫死刑,并不意味不会遭受重罚,要看对受害人强迫的手段和控制的程度,如果其造成的结果对受害者十分不利,或者致其重伤,死亡,那么就由强迫卖淫罪转化成重伤罪或杀人罪,也会判处死刑。

  刑罚相当

  比一味从重更能有效控制犯罪

  “慎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它强调死刑的配置与适用应当慎重而有节制,具体反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是要求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慎用死刑政策的提出,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国情民意,反映出我国在刑事司法人道化、理性化方面的进步。

  最高法复核死刑最严格律师可参与检察监督

  万毅: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适用需要遵循最严格的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强了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性并加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

  彻底废除死刑不成熟“少杀慎杀”更符合实际

  万毅:据学界已有研究显示,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就我国而言,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部分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为国际公约要求将死刑的适用控制在“最严重罪行”,就此而言,我国未来仍有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的空间和可能,逐步将死刑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法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可能还不太成熟,现阶段的国情民意要尊重,“少杀、慎杀”的政策更符合实际情况。

  学界大多专家支持慎杀,并称“不到万不得已”不适用死刑,如何在宽严相济上做好平衡?这就要求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个案,对所有罪前、罪中与罪后情节以及证据情况进行整体的合理衡量。

  ■毒品和恐怖主义犯罪

  可考虑保留死刑

  华西都市报:死刑作为一种终极刑罚,部分老百姓认为应对所有严重犯罪行为适用死刑。这种观点对吗?

  万毅:国民观点是一种民意,无所谓对错。但个人认为,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没有必要适用死刑。

  华西都市报:有没有哪些犯罪,您是支持保留死刑的?

  万毅: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可以考虑保留死刑。

  记者李天宇吴柳锋实习生李梦雨

【编辑:叶攀】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