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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聂树斌案前代理律师:曾多次被各种理由拒绝阅卷(3)

2015年03月19日 07:43 来源:央视《新闻1+1》  参与互动()

  田文昌: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讲,确实过去比较模糊。但是不管怎么模糊,从司法原理和原则来讲,阅卷权只要律师代理案件,阅卷权是当然的权利。其实这涉及到根本问题的,独立司法和阳光司法的问题。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体现在什么地方,一个是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再一个是如何体现阳光下的司法,这么多年来,我们之所以很多得不到解决,包括阅卷权得不到解决,实际上是没有做到阳光下的司法。

  事实上,如果说充分保证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能够在充分保障发挥律师辩护作用的情况下去进行司法活动,在很重要意义上体现了阳光下的司法。如果是司法公开性得到了保障,你不管结果怎么样,就容易得到全社会接受和认可。相反如果没有阳光下的司法,总是背着阳光暗箱操作的话,即使你的判决没有问题,社会公众也会提出质疑,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董倩:

  那么我们看这10年了,律师换了一茬又一茬,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两个字,在申诉。但是如果做律师的,他看不到整个案子的全部卷宗,他能不能去申诉?

  田文昌:

  他根本就无法行使他的辩护权,包括前一段死刑复核问题也是一样,死刑复核问题也一直存在着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障碍。值得欣慰的是,刚刚不久前最高法院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死刑复核律师当中有阅卷权了。

  所以可以说聂树斌案这种重大代价所带来的一种推进,在这点上可以说有所推进,我相信,通过聂树斌案的阅卷以后,对律师代理申诉当中阅卷权的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这是我们大家所期待的。

  董倩:

  田主任我们简短的比较一下,不管这回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聂树斌案原来的审判到底有没有问题,它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那么和以前原来的那种方式相比,会有什么样的不同?

  田文昌:

  这是一个很大的改进,很大的进步,我认为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就是从现在做起,我们从聂树斌案的阅卷来开始,能够进一步的加强司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加强律师在辩护当中发挥作用的充分的利用。

  董倩:

  好,田律师,稍候我们继续有问题给您。那么聂树斌案的律师们阅卷难,是律师这样的一个群体所遇到的一个问题的缩影。在现实中,除了阅卷之外,律师还有哪些权利是需要得到保障的?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曾被律师们称作是“三大难题”,也给律师履行自己的辩护权利带来了影响。

  去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强化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而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也被舆论称为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刑法、民法、刑诉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让律师在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丰富。

  去年12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最高检时隔10年,第三次下发文件,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部署。这个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等,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2014年12月29日新闻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解说:

  就在今年2月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在这个指导着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文件,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其中,十次提及了“律师”一词。包括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等。

  董倩: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那么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我们刚才通过短片看到,很多规定包括很多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都有,但现在的问题就是,田主任,几个字,怎么落实?

  田文昌:

  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可以说四中全会以来,对保障律师权益,对保障司法公开公正的措施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价值的设想和决议,应当说四中全会以来提出的这些问题是空前的,在中国法治界这三十多年从来没有这么集中,这么有力度。

  但是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执行起来,推动起来,还有相当大的阻力,速度还很慢。那么我认为有两个问题最直接,一个是理念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很多问题在理念上,在认识上仍然没有转变,就是律师究竟是做什么的?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必要环节,还是给司法公正捣乱的一种职业和群体。

  董倩:

  谁的理念要转变?是包括公众吗?还是?

  田文昌:

  包括公众,更重要的包括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如果把律师当成你的朋友,如果法官把律师当成你的助手或者朋友,离了律师你就无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时候,那么律师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必要的成员。但是相反,把律师当成一种异己的力量,妨碍你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这样一种职业和个体,这就有问题了。所以这个理念不转变,就很难在具体措施上得到落实。

  董倩:

  这是理念的转变,还有?

  田文昌:

  另一个问题,更重要的就是措施的落实。我从刑诉法修改到现在,很多问题上我一直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救济手段,或者叫保障性条款不足。就是说我们要求给这样的条件,要求这样的禁止,要求这样的需求都提出来了,但是如果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这么做的时候,或者他们剥夺了限制了律师权利的时候,律师投诉无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比如律师会见受到阻碍了,律师阅卷受到阻碍了,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权受到阻碍了,律师被逐出法庭了怎么办,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定。

  如果落实这些问题,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条文或者政策条文,或者有司法解释来加以约束,一旦出现这些问题,那么律师的权利如何得到保证。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你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活动是否有效,要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才能把保障律师权益,进而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董倩:

  非常感谢田主任,今天我们关注的是聂树斌案的律师能够正常阅卷了,不仅他们的权利要保障,所有律师的所有权利都要得到保障。因为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也就是保护了整个司法的公正。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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