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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质检总局就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征意见(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1月28日 2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张贴在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定期检验制度)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限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技术档案管理)运营使用单位应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维修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验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检查和维保)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标志说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该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与演练)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任命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管理领导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操作人员职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设备改造要求)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维修、重大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重大维修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维修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改造、重大维修现场人员要求)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维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故障、事故排查)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超期规定)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维修、改造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制造单位或取得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进行评估,实施维修、重大维修或改造工作,确定继续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制造单位对所评估设备继续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后经改造、维修或重大维修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加大全面自检频次,保证安全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协议)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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