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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质检总局就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征意见(3)

2012年11月28日 2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制造、安装单位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制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由于设计、制造与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及时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现场人员要求)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责任)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组织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的。

  第四十一条 (改造单位责任)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处罚)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定义)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十四条(用语定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修理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维修,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修理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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