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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最高检副检察长:法治思维需摒弃“行政命令”(2)

2013年03月18日 09:28 来源:《求是》 参与互动(0)

  要牢牢把握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推动法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治克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与公平、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矛盾,建立健全一整套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和制度保障,从而积极稳步地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四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

  运用法治思维,就要摒弃人治思维、“行政命令”。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忽视法的作用,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行政命令”则看重行政方式的作用和力量,表现为按照领导个人意志和命令去思考和处理问题。摒弃人治思维、“行政命令”,就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运用法治思维,就要遵循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自己都不能深深地信仰并服从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法治建设就成为空中楼阁。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要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与要求。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授权范围,更不能违反授权规定,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使权力。法治思维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法律程序提供了一套保护自由和排斥恣意性的机制,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凡事都要有程序观念,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理,违反程序规则同样构成违法。权责一致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

  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特别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厉行法治,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行政机关承担重要职能。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社会是否和谐。行政权处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具有“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因而存在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权力,不仅会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引发社会冲突和滋生腐败。依法行政,首要的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真正在执法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民主的原则;完善听证、信息公开、诉求表达和监督等程序,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严格限制强制性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协商、指导、建议等民主的、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

  着力提升司法品质,提高司法公信力。高品质的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品质的第一要义就是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要切实发挥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引导民众行为、监督制约权力等方面的社会管理作用,就要不断提升司法品质,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新型司法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司法行为,以司法的程序公正保障司法的实体公正。孙 谦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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