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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媒体称民主与法治是公共预算的基本灵魂(3)

2013年09月13日 10:41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如何把法治化、民主化落实到公共预算制度建设的过程中

  可以《预算法》的修订为突破口,因为《预算法》是预算制度体系的最高权威。1994年,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刚刚起步、公共财政目标尚不清晰,这一历史背景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难免有其局限性;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预算法》修订工作;到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稿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预算法》的修订,需要调整法律层面与行政操作层面的脱节。此外,立法工作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前瞻性,要能满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制度需求。尤其是,预算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财权与事权的科学划分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公共品供给融资的困境、降低各级政府与部门的道德风险,是消除预算改革障碍、实现预算公开的必然要求。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调整已箭在弦上,《预算法》作为规范政府预算活动及由此而产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修订工作必需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协调进行,最终以制度来体现改革成果、贯彻改革方案、指导未来工作。

  具体来说,根据法治化、民主化原则,首先,《预算法》应与时俱进修订立法宗旨,体现权力制衡机制,完善预算权力结构。合理配置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预算权。将预算编制权、审查权、批准权、否决权、调整权、执行权、决算权和监督权等一系列权力落实到相关预算主体上,并为各预算主体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其次,在预算主体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这不仅可以提升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便于落实问责制度。

  再次,从法律层面上落实预算过程与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和公开透明性,这是预算审批、预算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最后,明确“公共预算”在《预算法》中的地位。现行《预算法》中,关于“政府公共预算”这一称呼,在未确立公共财政目标之前,作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习惯性的延续,专门用以描述政府经常性收支,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公共财政建设向成熟期迈进,从全口径预算管理角度看,无论是税收收入、资本资产性收入抑或是其它政府受托管理的资金,都属于公共预算内容范畴,原有称呼不利于科学划分复式预算层次。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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