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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社会抚养费被明文规定作为工作人员奖励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6日 07: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今年7月,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各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信息,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审计署终于作出了官方回应。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姚宏文公开表示,社会抚养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则表态,将依法依规办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申请。

  长期以来,这个前身为“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的款项,其收支、审计常处于不完全透明的状态。尽管在诸多场合,它被官方的文件解读为:“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中国青年报近日查阅全国31个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发现多个省份明确规定部分社会抚养费用于计生部门工作经费的返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文规定,部分费用将用于奖励计生部门工作人员。

  在中国经济时报研究所所长焦建国看来,目前,社会抚养费主要用来维持行政部门的日常运转经费及人员经费,“单从名称来看,这个名称不能说明这项收入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用于社会抚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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