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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部分地区社会抚养费被明文规定作为工作人员奖励(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6日 07: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部分社会抚养费返还基层计生部门

  “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知道钱用到哪里去了,只能骂粗话了。”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姚宏文在回应中指出,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然而,在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部分来源往往就是社会抚养费,直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下一级计生部门。

  “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我们通过与四川、江西等地计生工作人员交流,由于当时地方管理比较松懈,会将一部分社会抚养费提成用来开支。”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上海人口学会会长孙常敏说,有些基层创收的原因,主要是经济不发达,“现在可能不会有这个问题。”

  据记者不完全调查,从1998年至2012年,山东、江西、湖南、安徽、广东、江苏、福建、四川和云南等省份各级部门都曾出台过相关返还政策,但返还标准各不相同。

  在省级层面上,山东省1998年提出了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比例分配使用的规定。四川省2003年也明确指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其中20%由市(州)统筹,用于调剂补充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80%作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不少市级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分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比如,云南省昭通市2009年提出,将社会抚养费中的80%,划拨到上交经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工作,以前是以市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上世纪80年代后,执行权力完全下放到县(区)级了。”孙常敏说。因此,社会抚养费返还标准的制定,更多地体现在县(区)级政府部门层面上。

  除规定返还比例外,有些县级部门还明确规定了不同比例的返还条件。山东济宁市泗水县于2006年规定,一次性结案的返给70%;经县人口计生局同意分期缴纳的,第一年缴清征收总额一半的,返给5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缴清征收数额的25%,返还一半。当事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执行能力的,缴纳数额达不到一半的,按上缴数额的10%返给。

  有的县级部门则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返还用途。比如,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在2009年及2011年均明确规定,县级统筹的社会抚养费中,20%用于独生子女保健、生育关怀、计生特困家庭救助等利益导向,6%作为县级计生部门工作经费。下拨乡镇比例74%,其中30%用作征收成本,剩余部分必须用于利益导向。

  有的还规范了跨镇违法生育行为的返还要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007年出台文件称,凡违法生育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镇的个案,由市人口计生委协调委托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在一个月内到账80%以上的,按照实际入库的30%补助给委托方,10%补助给另外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按照执行到位的15%补助给相应的镇。

  不少省份的社会抚养费通过市、县、乡镇等计生部门层层返还,基层的计生部门获得返还的比例最大,通常都在80%左右。

  然而,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可以返还社会抚养费。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终身教授桂世勋表示,应高度关注有些地区存在的社会抚养费“变相返还”现象,任何一个地方计划生育部门不能直接使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同时在财政拨款时也不能变相形成“哪个地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愈多,上级财政下拨的计划生育经费也愈多的机制”。

  桂世勋认为,这些因征收社会抚养费“返还”给下级部门的财政拨款,也一定要用于计生工作,弥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经费不够或者办公经费不够,绝对不能用于发放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金。

  湖南省某县一名基层计生办统计人员告诉记者,社会抚养费由镇计生办开具发票征收,镇计生办将社会抚养费代缴至县征收局,县征收局点账后,再通过银行将费用存入县财政局的账户中。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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