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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上访者无理取闹从来都是少数 仅占一成多(3)

2014年05月12日 10:4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推进信访立法是根本

  信访立法的呼声已经持续很长时间,张红曾经在多家媒体表示,应该适时制定信访法。他认为,只有由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信访法来框定信访的性质、范围及有关机构的职权,才能调和“取消信访论”和“强化信访论”之间的分歧。要让全社会都要认清,信访是不可废除的一项辅助政治制度,但必须通过法制手段规范其运作。

  我国现行信访法规是《国务院信访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5年修订。当时为了缓解信访矛盾向中央集中的压力,将信访工作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更加强调基层在解决信访纠纷中的责任。这为日后地方在“接访”中层层加压留下了隐患。随着信访排名的取消和越级上访不再受理,地方的信访压力将会大大减轻,如何通过立法来规定地方的信访权责将变得更有必要。

  邸瑛琪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尽快实现信访法治化,依法规范信访。”他建议立法规定设立“第一接访人制度”,明确处理上访案件的时间、程序、层级,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监督信访工作有序进行。

  “由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缠访、闹访现象还无法有效解决,这就需要从立法上明确什么行为属于缠访闹访,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缠访闹访的发生。”郑广淼认为。

  谈到信访立法,专家们普遍认为有必要且很急迫。对此,翟校义持这样的观点:现有的很多信访形式比如各级领导大接访、信访联席会议、人大对信访的督办检查,都是很有益的工作机制,应该立法予以确认。推进信访立法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改变信访的制度框架,在立法的同时,完善各种配套机制,使群众信访、机关接访都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改变信访的运作模式,从法律上确立“信访公开透明”原则,同时设立纠错机制,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尽管在国家层面信访立法还没有启动,但有的地方已经开展了有益探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正式启动了《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制定工作,并委托三家高校起草。

  张红建议加快立法进程,明确信访的制度功能,把信访制度现在的救济功能改造为现有司法救济的过滤机制、补充机制和疑难案件协调处置机制。他认为,对信访的定位应该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至于司法领域的信访工作,则要确保诉访分离,确立判决终极权威。张红告诉记者,信访立法不仅可以有效畅通民意渠道,更重要的是确立法制权威,为建设法治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许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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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的10项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据国家信访局官方网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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