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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 05:0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三、共塑未来:创新——现代社会的发动机

   中德致力于通过改革与创新促进增长,提升两国竞争力。双方决定建立互利共赢的创新伙伴关系,强调创新合作应突出共识、兼顾双方利益。为此,双方着眼于以本国市场公平、开放的贸易与生产竞争为基础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双方致力于深化工业、城镇化及农业等领域的创新合作,并在此框架下共同应对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公共产品保护的任务及挑战。

   研发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研究、技术和创新方面业已取得的合作成果,决定以创新伙伴关系为契机,以互利共赢为目标,深入开展在研发领域的创新合作,共同目的是在共同选定的领域继续提高合作水平。

   50.中国科技部和德国联邦教研部商定,扩大始于2011年在中德创新政策平台框架下的对话。创新政策平台应提升对彼此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解,促进相互研发投资的框架条件,加强在特殊未来议题和项目领域合作。

   51.应通过轮流举办创新会议、互派专家团组、共同竞标框架内的项目合作以及人员往来等活动加强中德创新政策平台的成功合作。应结合双方的联合研究项目邀请双方企业、学界以及其他部委的重要人士参与创新平台,以在具体技术领域搭建桥梁,密切合作,以应对全球挑战。定于2015年上半年在柏林召开的第四届创新政策平台会议将成为重要里程碑。

   52.双方声明,将探讨为共同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及对方国家的企业和科学家提供更好的框架条件,促进信息交流。与此相关的重点议题为国内和国际保护法,专利问题,标准,为高校、科研机构和精英集群提供信息以及参与互利的公开招标。此外,双方还应协商,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合作中纳入所有重要伙伴,以开展全产业链研发和创新。

   53.充分发挥在上海的中德“清洁水”创新中心平台作用,加强两国在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与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与工业水回用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科技成果交流与中国创新成果落实。参与中国大型水利工程是优先方向。

   54.应加速推进创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水和污水技术。德国联邦教研部已在中德“清洁水”联合研究与创新项目框架内提供了大量前期经费。在迄今成功合作的基础上,德国联邦教研部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定,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用以支持高能效、高资源利用率的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同时也应照顾到与环境相关职业的职教经费。

   55.双方欢迎中国作为伙伴国积极参与德国联邦教研部“2015科学年:未来城市”活动,并将以此为契机,加强两国在未来城市以水、土地、空气为重点的环保科技合作和创新伙伴关系,共同推进两国学界、经济界和城市管理者间的交流。尤其应当探索将来共同研究未来城市、迅速增长的城市区域等问题的切入点。计划在两国共同举办技术博览会及相关会议。

   56.深化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科技后备人才的共同培养。中德双方政治、经济和科学界代表在出席联合研讨会时,应探讨可能的合作领域和措施,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培养科技后备人才。优先考虑跨学科和系统性方案。

   57.深化两国在光电子和光学技术领域的合作,重点是半导体照明技术。共同开发半导体照明的未来市场和加速挖掘节能照明的潜力。双方将在2013年启动的首批合作项目基础上,继续推进相关合作,重点在推进城镇半导体照明、公共照明(如学校照明)、半导体照明加速测试方法和绿色制造回收等。

   58.落实《加强中德海洋与极地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2013-2020)》,中德海洋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拓展物理海洋学、海洋生态系统研究和极地研究领域合作。开展联合航次合作,建立中德海洋科学联合研究中心将为执行联合声明作出贡献。

   59.双方长江三峡生态系统土壤研究活动进展良好。研究成果为该地区有关可持续环境利用和规划的政治决策奠定基础。

   60.在中德生命科学平台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在双边框架下制定的关于实施试点性举措的方案应予以落实,该方案旨在促进以产业化为导向、按照“2+2模式”开展的生物材料联合研究项目。为预作准备,应举办由中德合作伙伴参加的研讨会,以此深化该合作。

   城镇化和交通体系

   双方愿在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框架内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应对城镇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问题与挑战。德方愿利用其创新性企业、科研单位和技术为中国城镇化发展提供支持。中方愿为双方开展城镇化合作创造合适的框架条件。与此相应,双方将着眼基建、环保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在交通领域的创新合作。

   61.为拓展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双方商定建立协调工作组,以协调进行中的活动和不同参与方,同时照顾工业、研究机构、中小企业以及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室的利益。

   62.双方将重点加强在城市与空间发展规划、经济和创新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城市治理、城乡关系等方面的合作。

   63.活动应寓于中国-欧盟城镇化伙伴关系等城市发展领域业已存在的机制内。

   64.双方将积极推进下列活动:

   ——推动两国城市间关于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最新问题的经验交流

   ——促进省州间交流

   ——促进并构建城际交流网络

   ——学科交流/能力建设/在上述领域对中德专家(乡镇、企业、科学界、行业协会)进行专业职业培训和深造

   65.中德两国一致认为,唯有高效、可持续的交通体系才能适应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变化的商品和人员流动需求,这对经济增长和就业至关重要。人口结构变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交通排放和空气污染等挑战亟待解决。

   66.中德两国欢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双边和在国际组织中的紧密协调。两国一致认为,建立智能交通体系将为实现更安全、更高效、更环保的道路交通作出决定性贡献。创新、资源友好型动力技术可对环保作出重要贡献。在这方面,两国在电动汽车领域的战略合作起到重要的关键作用。

   67.双方认为,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统筹下协调机动车法规对全球汽车工业有基础性意义,双方致力于巩固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框架下相互支持。合作应重点涵盖尚未实现协调的领域,但不仅限于此。

   68.双方支持提升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合作。形式包括经验交流和支持借鉴道路交通法规。双方应就车辆技术条例、车辆定期技术检查和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共同开展对话。此外,还应加强新能源汽车投放市场的合作。双方在内河航运和水路交通领域的双边交流符合双方利益,应继续推进。双方也应继续努力推广可持续物流。

   69.双方同意,要继续加大政府对电动汽车研发、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扶持。在这方面,中德电动汽车战略平台发挥重要作用。该平台的目的是,改善中德电动汽车领域的交流和沟通,在所有重要方面和应用领域制定共同战略。应加强电动汽车战略平台和平台内议题的合作。德方参与部门包括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交通部、环保部和教研部。双方商定,给予企业平等享受电动汽车国家扶持和优惠的待遇,并在国家规章、标准制订中加强协调。双方将继续深化中德在电动汽车领域的标准合作。双方应在充电基建领域就扩建策略和经营模式等议题加强对话。

   中德两国应深化电动汽车示范项目和试点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在已建立的城市合作框架下,鼓励中德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积极参与。双方将在电动汽车战略平台框架下,探讨共建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互通示范项目。

   70.双方强调,鉴于城市和人口稠密区交通压力不断上升,公共短途客运和人力交通工具将成为可持续城市交通的重要基石。交通工具的有序衔接将为塑造一个气候、环境和社会可承载的环保型交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各交通责任行为体联网而实现“绿色出行”,即公共短途客运、人力和步行交通工具节点最优化衔接。应加强此领域相互经验交流。

   71.两国加强铁道交通合作,支持有利于中欧国际贸易走廊建设的倡议,大力挖掘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潜力,促进双向商品稳定流动。拓宽陆上贸易走廊,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双方共同倡议并致力于在轨道交通领域建立高效供应链,以实现商品无障碍运输。

   72.双方商定,将进一步密切在国际航运议题上的协调,加强航运市场监管方面的交流,并致力于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两国在内河航运和航道领域具体合作,重点开展在岸电供应、升船机、船闸运行维护方面的合作。推动开通上海港与汉堡港之间的集装箱绿色航线。利用岸电方式降低靠港船舶二氧化碳的排放。

   73.中德两国愿在国际民航组织内密切沟通,在多边框架下寻求调节国际航空碳排放的解决办法。双方愿同所有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一道,密切对话,寻求合作。

   74.双方强调,愿继续贯彻并深化《中国交通运输部和德国联邦交通部关于落实绿色物流领域双边合作共同意向声明行动计划》中商定的促进可持续物流产业举措。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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