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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揭秘猎狐2014:公安部直接参与经济犯罪境外追逃(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21日 00:47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优先“猎捕”线索新、信息多的“狐狸”

  在行动办的办公室墙壁上,贴有一张表格,上面不断更新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战果与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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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捕组在东南亚某国驻地研究配合当地警方开展缉捕工作措施。

  对于此次专项行动的办案流程,刘冬向记者解释道,首先就是由各地方立案部门汇报所辖区域内涉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行动办会对案件进行甄别,之后根据有关嫌疑人的最新动态信息制定缉捕策略,在与嫌犯所在国警方或移民部门进行沟通后,会派出行动组前往该国配合当地执法部门开展缉捕行动,在完成对嫌犯的移交程序后再由工作组将其押解回国。

  刘冬向记者强调,此处所谓的“甄别”,并非根据案情的轻重或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筛选,而是根据掌握的最新动态信息的多寡,从而判定案件的可操作程度,刘冬表示,“行动办会优先考虑那些线索比较新鲜,且动态信息不断从嫌犯所在国反馈回来的案件。”

  而在实际的工作中,从根据最新的线索制定缉捕策略到将嫌疑人带回国内往往只有几天的时间。刘冬表示,境外追逃行动组经常是“绕半个地球往返只需要三四天时间”。行动办的一线办案人员郝言(化名)向记者表示,因为时间紧张,很多行动组成员在去往非洲一些传染病高发区执行任务前都没有时间打疫苗,同时他笑称,“即使打了也往往在疫苗生效前就已经完成任务回国了。”

  郝言向记者讲述了一次发生在今年9月的缉捕行动,“行动办在9月10日下午5点30分得到最新的动态情报,越南警方已经帮助我们缉捕了一位嫌疑人,但要求24小时内将人带走,否则就会放人。”行动办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内迅速制定了将嫌疑人押解回国的方案,并于11日凌晨派出行动组首先乘飞机到香港,并在早上转机前往嫌犯所在的胡志明市,最终于11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广州,郝言将这样的行动速度称为“猎狐速度”。

  未签引渡协议,嫌犯也能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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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10日,已经有128名潜逃国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境外缉捕的各个环节,缉捕策略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刘冬表示,由于案情与嫌犯所在国国情的差异,很难将不同案件所采用的缉捕策略进行归类,他向记者强调了“一案一策”的重要性,即针对每一个具体的个案制定出不同的缉捕策略,这种策略的差异主要就是根据案情,以及国情的不同而体现在与当地执法部门合作的形式,以及移交程序这两个方面。

  根据案件与嫌犯所在国的差异,行动组会选择与当地警方或移民部门展开合作,而具体的合作方式也“因国而异”,刘冬向记者介绍道,“有些国家的执法部门对于合作的形式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会要求中国警方不要出现在缉捕嫌疑人的现场。”

  此外,差异还体现在移交程序上,行动组成员雷鸣(化名)向记者表示,目前将犯罪嫌疑人从境外带回国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正式的司法引渡,一种是目前大量采用的遣返,另一种则为劝返,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嫌疑人被劝返回国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了40%。

  在公众的解读中,两国是否签订了引渡协议往往成为嫌疑人能否顺利移交的重要参考标志。对此,刘冬特别向记者解释道,“不是说签订了引渡协议,就可以顺利地将嫌疑人带回国内,而没有引渡协议,将嫌犯带回国也是有希望,引渡协议只是提供便利,从法律形式上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但针对具体的案件依然会产生不同的情况。”而作为目前被大量应用的遣返,完成其所应履行的程序也因国家而异,“比如有的国家要通过法庭程序完成遣返,另一些则只需要通过警方或行政机关首长的许可。”

  反腐专家庄德水也介绍,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由于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根据当地移民法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也是常见的缉捕逃犯的措施。

  尽管如此,在境外缉捕时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难题便是“没有执法权”,刘冬也称此为中国警察境外追逃所面临的“最大的困难”。

  曾在地方公安系统经侦支队工作多年的郝言向记者表示,在国内的缉捕工作中有很多法律手段与工作手段可以应用,而在国外,因为执法权的缺失,就要依靠所在国警方才能实施抓捕。

  这就要求中国警方在境外追逃中更多地以引导者、解释者的身份协助当地执法部门。“有时因为当地的移民部门缺少缉捕经验,或是中国警察对嫌犯的情况更为了解,行动组还要承担起指导者的角色。”

  郝言向记者介绍道,行动组也有与当地同行“并肩作战”的时候。甚至有一次,因怀疑要进入的房屋内有人持有枪支,持枪的外国警察在后警戒,而由我行动组成员在前敲开嫌犯的家门。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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