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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全文)(4)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3月26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第三十一条 【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收回】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四章  登记类型

  第三十三条 【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六)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七)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五条 【转移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第三十七条【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事项错误的,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依法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四十条 【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第五章  登记办理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适 用】

  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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