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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因降价退房恐难获法律支持(2)

2012年02月23日 10:22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慧

  这条《通知》的出台,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因市场风险提出的退房、终止按揭等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理解,是倾向于否定的,这意味着以后购房者难以因房价下跌而主张退房。

  由宏观调控引发市场价格变动,不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为价格的变化属于市场经济的风险范畴。

  购房者说

  风险不能全部让我们承担

  购房者 李先生

  2010年上半年,我在萧山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的第四天,正好遇上新国十条出台。当时我急死了,因为之前我已经有两套房子,按照新政规定,我这样的情况是不能贷款的,但是我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和房东商量之后,对方也不同意,估计是对方觉得新政出台,以后房子卖不出价钱。

  没办法,我只能找律师,律师建议我用情事变更来退房,说北京当时已经有成功案例。后来跟房东协商之后,我赔了几万块违约金了事。

  购房者 赵先生

  我也在向开发商要赔偿,不过现在的理由不是情事变更,是因为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

  现在再用“情事变更”来提出退房等要求,好像已经跟不上了,因为调控了这么长时间,什么样的人有购房资格,能不能贷款,已经很清晰了。不过我还是认为,房子的总价这么高,如果风险全部让购房者承担,这有点不公平。

  开发商说

  大家都按合同来

  德信集团常务副总裁费中敏

  房价本来就有涨有跌,涨了获利,跌了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有些开发商现在降价同时还提出给老业主补偿,我认为这种现象会扰乱市场,对行业不利,无法使房地产业平稳过渡。

  方正房产常务副总朱宏波

  有了这个《通知》,以后有业主因降价要求补偿或退房我们就有法可依了。这两年房价一跌,全国各地都有房闹。开发商为了生存,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精神不得已采取补偿老业主的办法。以后再出现类似的问题,肯定会严格按合同条款来。

  华盛达阅城营销总监蒋琛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对退房条件有约定,中间并没有提及降价的条件。大家都要按合同来。这个《通知》出来后,有些购房者如果退房或补偿不成,可能会从房子质量、配套上挑毛病。对此,开发商更应该保证房源的质量,按约定的合同条款来交付。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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