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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英国 科学设计房产税制度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5日 13:3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英国约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鞠源

  英国的房产税制度

  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征收房产税的国家,英国有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房产税制度,其房产税有如下几个部分:交易印花税、关于律师会计等服务的增值税、市政物业税(Council Tax,也可直译为地方议会税,是地方税)、房产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和出售房产收益产生的资本利得税。这其中狭义的房产税指的就是房主(或租户)每年都要向所在地方政府上缴的市政物业税,用来支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费用,包括治安、消防、图书馆、垃圾回收、环卫等。

  由此可见,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个市政物业税并不是对房地产作为财产来征税,而是通过房产价值量化出的对公共服务的享用而征税。作为财产征税只是在有交易时的一次性的印花税或资本利得税。

  这种税收设计被广泛认为是合理的并得到许多国家的效仿。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居民,自然应该为享受居住地的公共服务做出贡献,这种服务在质上不因房屋产权所有者还是租户而有区别,只要是居民就要支付。区别只存在于量上,会按房价不同而上缴不同税额,以相应体现享有公共服务和占有公共资源程度的不同。

  第二,房产作为财产并不纳税,因为公民在购买房产时用的是自己的合法收入,而这个收入已经被政府征过税了,如果再进行二次征税则不合理(否则每个人的现金都应被调查征税)。

  第三,所有的交易环节和财产增值部分受益于社会活动,因此缴纳相应税款。

  总结英国的房产税制度,最关键的市政物业税不是财产税,而是用以支付地方公共服务,是当地居民必然承担的,也是政府无法任意调整的。所以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几乎没有影响。英国政府在调控房价上从税收角度讲主要是调控交易环节的税种,如印花税税率的变化。

  房产税要解决什么问题

  市场经济下政府收税无外乎三个目的:一是提供公共服务;二是基于经济学第二福利定理通过转移支付达到社会公平的有效均衡;三是衍生出来的,即影响个体行为,调节市场供求。

  首先看公共服务目的。在我国由于土地国有,公共服务应该由地方政府出售土地使用权(无论生产、商用还是居住)获得的收入支付,所以不存在由居民再行纳税的理由。换一个角度,土地国有即是全民所有,政府从出售土地得到收入从根本上来说已经是公民对政府对公共服务做出的贡献和承担,是一种纳税。另外公民在买房时付出的房款一部分是支付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花钱购买本来就属于我的商品的使用权),从而第二次贡献地方财政并进而贡献公共服务。因此很难想象有基于公共服务第三次征税的理由。

  另外,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小区制度盛行,商品住宅基本要收取物业管理费,而物管费在相当程度上是在支付原本属于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未来的房地产税与物业费会否涉及重复收取的问题必须充分论证。所以,提供公共服务和补贴财政不成为开征房产税的正当理由。

  其次看转移支付的目的。基于我国目前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转移支付是开征房产税最可能的合理理由。但是由于支付公共服务和补贴财政的论点站不住脚,如何使用房产税就是一个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在明晰用途并充分论证之前则不应仓促出台税法。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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