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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寻找报告中“消失”的房地产税(2)

2015年03月11日 11:4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是顺利实施分税制的基础。随着“营改增”深度推进,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矛盾渐显,消费税、房地产税、资源税被视作弥补地方财政盘子的三大“预期税种”。那么,房地产税究竟能否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呢?

  贾康认为,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其目标就是打造我国地方政府所必须掌握的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框架,为在省以下贯彻落实分税制和使地方政府行为依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长期化创造基本条件。让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在大多数区域具有城镇化、工业化推进中的现实可能性。

  “房地产税将是地方政府未来的主要税收来源之一,但这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房地产税会压垮房地产市场,属于危言耸听的说法,它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健康的影响。比如在酝酿房地产税出台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那些手中房子较多的人已经开始出售多余房产。”贾康说。

  然而,有代表委员注意到,从上海、重庆试点来看,房产税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有限。王元楷说,重庆市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原则,征收房产税主要是为了调节高端市场,但征收的量很少。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认为,房地产税的立意,除了调节财富、调控市场外,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要增加财政收入。韩德云则认为,房地产税作为一种可能的地方税种,从中央和地方税源归属来看,还应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事权,即税收在哪一级,义务就在哪一级。(记者李亚彪 段续 周相吉 参与记者王政程士华 刘林 周凯)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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