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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推出重大案件监督制度

2014年06月03日 08: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余瀛波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规定中的监督方式进行了较大修改,增加了重大案件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赔偿制度、案件评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等一些新的监督方式。根据公告,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案卷评查可采取异地互查

    据意见稿修改说明介绍,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至今已实施近15年,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工商行政执法和法治工商建设的需要。

    此次意见稿对《暂行规定》中的监督方式进行了较大修改,除删除了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等实践中基本不适用的监督方式外,还增加了新的监督方式。例如:重大案件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赔偿制度、案件评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等。

    其中,对于“重大案件监督制度”,意见稿表述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办理的跨区域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下级机关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

    关于案件评查制度,意见稿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严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新增的监督方式还包括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意见稿拟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意见稿拟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和赔偿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上一级机关报送。

    每年开展法治工商建设评查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用法治工商建设评价和检查制度替代了执法检查制度。意见稿指出,国家工商总局每年部署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检查和评价工作。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结合实际,组织对本级和下级机关的法治工商建设检查和评价工作。法治工商建设检查和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关于普遍性问题和区域性风险如何纠正问题,据意见稿修改说明介绍,有的地方认为,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已经规定了纠正程序,但是对普遍性问题和区域性风险缺乏纠正途径。

    为此,此次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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