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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全民国防教育大纲修订 领导干部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6)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7月02日 13:54 来源:中国军网 参与互动(0)

第五章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八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人员的现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筑牢国防观念,培育战斗精神,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参与、投身国防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人民战争光荣传统,后备力量建设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民兵、预备役部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国防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政治教育内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等时机,采取集中的课堂教育、随机教育、远程教育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对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

  第三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其他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三十二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常识,明确国防义务,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第三十三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技能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基本的军事技能常识。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文化建设、业务培训、体育活动等,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十五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之中,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边疆民族地区要结合地域、历史和人文特点,加强对各族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地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的一项内容,推动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

  第三十六条 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和所联系的公民群体进行国防教育。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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