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修订 领导干部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7)
参与互动(0)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国防教育教员
第三十七条 国防教育教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机关、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的需要配备专职教员,高级中学应当明确兼职军事教员。
第四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驻军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根据驻地需要,派出官兵担任国防教育教员,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节 国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教材分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应用教材等。基本理论教材主要适用于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基础知识教材主要适用于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应用教材主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大纲并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四十二条 国防教育教材未经审查不得出版发行。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材,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审查把关;应用教材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审查把关。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国防知识读本,用于辅助和补充国防教育教材。
第三节 国防教育场所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当大力加强革命遗址、烈士陵园、国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的建设,充分利用这些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抓好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大中城市可以依托现有公园,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使干部群众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启迪。
第四十七条 军队的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在不影响军事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接待地方组织的参观学习。
第四节 检查考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全民国防教育的落实。
检查考评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四十九条 各地应当将国防教育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五十条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国防教育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的国防教育,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大纲自颁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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