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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军队将建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4月22日 09:16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

  8. 健全完善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体制机制。军委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最高实现形式,其核心要义是:全国武装力量由军委主席统一领导和指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军委主席决策和决定,中央军委的全面工作由军委主席主持和负责。《决定》强调,要健全完善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既是政治要求,也是铁的纪律。全军都要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权威,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

  9. 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强军目标是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总纲,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建军治军的总方略。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反映了军事立法鲜明的时代要求,指明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军事立法必须着眼听党指挥,突出抓好以政治工作条例为龙头的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人民军队永远忠于党;必须着眼能打胜仗,以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为契机,抓紧制定以新一代作战条令为主要内容的作战法规制度,加快新型安全领域、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方面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战备、训练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必须着眼作风优良,抓紧健全完善军队监察、纪律检查、预防犯罪、审计、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切实为强军兴军提供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

  10. 健全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目前,已制定18件军事法律、340多件军事法规、37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决定》指出,必须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坚持与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不断健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

  11. 抓好重点领域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军事立法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着眼有效履行新使命、新任务,贯彻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思路,突出重点项目,加快相关立法。《决定》要求,着力健全完善思想政治建设、作战训练、科学管理、军事人力资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防动员等重要领域的法规制度。这些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军事立法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着力点。

  12. 完善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级以上单位及其机关制定的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决定》强调,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与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规定层层加码。《决定》明确,军级以上单位及其机关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师、旅、团级单位及其机关制定制度规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印发后报上级备案。军兵种、军区级以下单位机关所属部门不得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必须报团级以上单位批准。这是一项新制度,对维护法制统一,从制度上解决“土政策”“土规定”问题,促进纠治“五多”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指导性。

  13. 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领导指挥体制。贯彻职权法定、权责统一、职能明晰、权力制约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类机构,合理配置职能,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领导指挥体制,才能为法规制度有效执行提供组织体制保证。《决定》鲜明强调,强化中央军委统一领导指挥和战略管理职能,完善战略决策、战略指挥、战略规划、监督监察等制度机制,确保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的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决定》进一步要求,依法规范各级职能权限,完善军队组织类法规;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规范行使权力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14. 明确军事法规执行责任和程序。明确军事法规执行主体和责权,细化完善法规制度执行的制度规定,是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决定》强调,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是各级党委、首长、机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决定》进一步明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必须明确主办部门,区分主次责任;对执行主体发生变更的事项,必须及时明确新的执行主体、相关责任及移交程序;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原则,明确法规制度执行的标准、步骤、时限、方法和要求;完善军事法规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刚性。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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