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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燃气反收购:常规商业逻辑为何遭责难(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31日 09:5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三、指鹿为马的“业绩迷雾”

  虽然“涉嫌关联交易”的谎言被戳穿,但“一众小股东”和“中燃前高管”又制造了一片“业绩造假”的“迷雾”,并宣称这也是中国燃气反收购举措中欲“掩盖”的问题。

  2012年4月12日,某媒体刊发《中国燃气账本疑云》一文以及《中燃账本疑云续:川东大股东悄然变更》一文(4月20日刊发)。其中,匿名“中燃前高管”指责中国燃气伪造账目。4月24日,“一众小股东”在港媒上刊登广告,重申“前高管”的言论。

  中燃法务部负责人表示,上述指责中燃账目造假的报道严重失实,文中引述的数据也是错误的。中国燃气年报中仅公布集团旗下项目公司的新增用户数,从未公布每个项目公司包括孝感四公司当年的接驳费。而该文作者声称有关孝感四公司的接驳费数据均是查阅公司年报取得,属信口开河。中国燃气根据会计准则编制年报,且年报是经过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严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撰文者没有采访中燃,仅依据所谓“中燃前高管”的爆料指中燃伪造账目,已构成对公司名誉的严重侵害。

  “当‘谣言’经受法律的考验之时,戏剧性的一幕就发生了。日前,公司起诉了该文作者,内地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起诉讼,并已经向该文作者发出了传票。但当司法人员亲赴相关媒体办公地调查此事之时,文章作者突然从其工作单位辞职,并无法取得联系。”该负责人介绍了近期情况。

  6月26日,《中国燃气应收账款迷雾:涉嫌虚增用户和利润》一文称,“小股东”在大陆聘请律师前往安徽宿州、江苏邳州现场调查中国燃气“业绩造假”问题。“小股东”把宿州中燃、邳州中燃等正常的应收账款指为虚设安装用户、虚报初装费(接驳费)。

  7月6日,中国商报发表的《中国燃气应收账款迷雾真的存在吗》一文,系统阐述了燃气行业收入确认原则,认为中国燃气“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确认符合会计准则,指出原文作者不了解中国会计准则的变迁,也不了解燃气行业的行业特性,对于燃气行业如何确认营业收入缺乏常识。

  7月25日,《中燃收购扑朔迷离》一文对“中燃前董事”和“小股东”的恶意抹黑进行了澄清。文章明确指出,

  “中国燃气为客户提供接驳安装服务,而这种服务属于建筑安装性质,因此需按会计准则要求,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计量。公司与住宅小区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管道燃气安装合同并进场施工,然后再根据工程量‘完工百分比’和当地接驳费的标准确认当期的接驳费收入,对于尚未收到现款的接驳费则确认为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均以安装合同为基础,按完工进度,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年报所披露的会计政策确认的,且经过了德勤会计师的审计。”

  “但只要这些已开发的住宅小区中有不按规定缴清接驳费的用户,就可能出现应收账款不能全部收回的情形。对应收账款,公司一直都在全力回收。宿州、邳州公司2008年以前的那部分应收账款,两家公司在2008年收回1810万元,在2009年收回1190万元,在2010年收回1300万元。而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会严格地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但即使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公司仍将通过各种手段努力进行回收。”

  不过,“小股东”却不肯就此罢休,在《中国燃气:史上最昂贵的“最后一米”价值超4亿元》一文(7月11日刊发),以中燃相关项目公司4亿多元的应收账款依据的是无效合约为由,继续指中国燃气利用虚构接驳费进行业绩造假。然而从文章引用的数据中却可看出,中国燃气对有关应收账款均有不同程度的收回。如果“应收账款”依据的是无效合约,又如何能够在以后年度实现回收呢?

  中燃法务部负责人介绍,有内地律师自称接受张姓小股东委托,前往宿州、邳州调查中燃的燃气用户。而该律师在入户调查时,伪造中国燃气的公章和文件,并诈称自己是中燃总部委派人员。在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该律师又欲指使相关人员掩盖之前的行为。由于该律师获取信息的手段涉嫌违法,中燃已经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了控诉。

  中燃公共关系部负责人说:“遗憾的是,在行业人士详细解释接驳费确认的会计原则并且中燃已经发布声明后,对于前述的不实报道,还有媒体文章不加甄别地加以照搬,如《中国燃气造假疑云》一文。该文作者在未向中燃核实的情况下沿袭类似错误说法,有违《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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