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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灰霾迷城的生活:跑完步一抹脸上全是颗粒物(4)

2013年12月11日 09:4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据他介绍,在韩国,环保部下设环境健康司,并颁布了《环境与健康法》;美国、日本的环保部门有多个副司局级的单位负责环境健康工作。

  王建生强调,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一项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部门间协作应对必需责、权、利分明。但现状是,2007年刚刚颁布的由18个部委局共同签署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面临政策协调的尴尬情景。王建生说,既然叫“国家行动计划”,本应有两个含义:一是要解决各部委职能交叉或空白造成的现有问题无人管、管不好现象,形成统一行动态势;二是要有落实措施,即各部门不仅要在机构“三定”职能内有所作为,而且要在面对环境与健康这一“新问题”时形成配套的协调行动。但是,在这样服务国家全局利益、需要相关部门形成新的配合格局的文件中,相关部门却都是在原有职能内各司其职,缺乏统筹。

  在这种环境与健康工作缺乏国家统筹管理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王建生表示,环境与健康工作未纳入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监管机制无法建立,该项工作难以在地方层面推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抵触的情况。

  环境与健康管理虽然涉及面广泛,但发达国家经验证明,明确业务范围后由单一部门负责管理,能保证工作统筹进行。如日本的机构职能划分中明确了由环境省负责公害病的相关科研、损害鉴定和赔偿,这就使各方面力量都能在环境省的统筹管理下完成业务范围和工作目标明晰、经费和人员保障到位的常规任务。

  美国、日本的环境与健康方面的信息获取基本不存在跨部门的障碍。例如,美国的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与美国环保署之间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又如,《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法案》,要求美国环保署每年将有毒物质排放的数据汇总,形成有毒物质排放情况报告(TRI),向社会公众公开。“实践证明,TRI制度对有害化学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重大化学事故防范方面成效显著。”王建生说。

  王建生总结发达国家经验,建议将健康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环保系统的主要工作中去。“美国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工作机制在美国的环境管理中占据核心地位,通过危害鉴定、暴露评价、剂量-反应关系评价和风险表征判断出环境与健康风险,对污染物和污染地点确定相关管理措施的‘有无’和‘先后’,超过可容许风险的污染物就采用清单管理,超过一定风险的有害废弃物堆放点就列入超级基金项目。”

  “我国至今尚没有把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写进《环境保护法》中,最高法发布的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中,没有把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明确列入环境侵权范围。另外,我们在四川调研时发现,个别法院由于环境健康相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甚至采取了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王建生坦言。

  但环境侵权的事件却并不在少数。王建生说,我国有1.1亿人的居所周围1公里内有高危的化工厂和重金属企业等,“相当于1.1亿人生活在定时炸弹周围,这暴露出了城市规划不合理、环评问题有缺陷等现象。”而一旦因环境侵权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老百姓很可能投诉无门。

  法律的缺失也助长了违规企业的侥幸心理,它们不惜以环境为代价换来产值的增长。王建生说,企业在处理1吨废水时,所需要的成本是6元,而不加处理的排放,罚款是每吨1元。当违法成本很低时,企业往往铤而走险。

  “一个写有健康损害赔偿的完善的法律框架就像一把尚方宝剑,”王建生说,“指向那些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利益团体。”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除了可以起到事后惩治作用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迫使企业为了避免出现因健康问题导致的巨额赔偿,而更加主动地治理污染。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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