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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6家公司涉及虚假陈述 紫金矿业等诉讼期不足半年(2)

2014年02月08日 09:41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间,山东京博利用其所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动用数亿元资金从二级市场持续买卖国通管业股票,所持流通股比例先后触及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15%、20%、25%和30%的“红线”,但山东京博均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告、信息披露以及要约收购义务。在此期间,山东京博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2008年7月11日,山东京博披露其持股比例达到5%,当时实际持股比例已高达23.92%;2008年9月25日,山东京博披露其持股比例为10.03%,同样其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6.48%。

  2012年2月,证监会向山东京博及其董事长马韵升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京博和时任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山东京博控股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4月9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国通管业投资者为: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4月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2年2月25日时仍持有过公司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紫金矿业案:

  诉讼时效至4月20日

  2012年5月,在“7·3紫金山铜矿渗漏事故”发生近两年后,紫金矿业正式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金,六名高管被警告。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认定,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构成《证券法》所指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故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有责高管作出处罚。

  根据法律,在紫金矿业被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紫金矿业投资者为:2010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1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7月1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紫金矿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ST鲁北案:

  信息披露违规受罚

  2009年6月13日,ST鲁北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ST鲁北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最早为2006年5月24日之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违法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ST鲁北投资者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鲁北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亚星化学案:

  仍在征集投资者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披露,因违反证券法被山东监管局立案稽查。2012年6月18日,亚星化学公告披露称,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如下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其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第三,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第四,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宋一欣律师表示,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对此,亚星化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亚星化学案投资者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或2009年2月9日至2011年11月4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11月16日后或2011年11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亚星化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仍在为此案征集投资者。

  彩虹精化案:

  截止日为6月30日

  2010年11月23日,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精化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 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国际”)签订了两份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对于巨额订单,彩虹精化并没有按照规定依法予以披露。

  2011年4月21日,证监会对彩虹精化正式立案调查。2012年6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同时实际控制人沈少玲存在内幕交易。

  根据司法解释,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实施日为2010年12月12日,即公司签订《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1年3月2日,即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1年3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彩虹精化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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