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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积极探索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15日 14: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是指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设立的环保合议庭或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统一审理。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我国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做了进一步的探索,资源环境案件审判机构专门化已初步实现。专门化机构怎么运作,探索“三审合一”模式是一个关键。目前,我国多地法院探索实行了“三审合一”的模式,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3类案件中全部或部分类型案件。

  “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推行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如何继续推进?本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地方实践

“三审合一”效果如何?

昆山法院通报环境案件审判情况,截至9月共受理13起案件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艳

  随着“啪”的落槌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是昆山市,也是苏州市推行“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以来,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昆山环保法庭审了什么案?

  案件种类齐全,刑事案件占比高达31%

  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记者看到了一组数据:

  截至今年9月,昆山市法院共受理环境保护案件13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两起,非诉执行审查案件6起。已审结8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1起、非诉执行审查案件6起。

  昆山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庭长李诗茵告诉记者,这些案件具有三大特征。一是类型齐全,涵盖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四大领域;二是注重对环境污染的刑事打击,刑事案件的占比高达31%;三是受理案件范围扩大至太仓市。

  据了解,2013年11月,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环境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即将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统一交由行政审判庭设立的环境保护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将这类案件交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昆山市人民法院被确立为苏州市地区3家拥有“三审合一”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管辖范围为昆山、太仓两市。

  审理遇到了哪些问题?

  预防体系有待重视,惩戒力度有待加强,修复机制有待完善

  昆山市人民法院确立了环境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受理了不同类型的案件。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对此,李诗茵用了“三个有待”来总结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我们认为环境保护预防体系有待重视、惩戒力度有待加强、修复机制有待完善。”李诗茵说。

  据了解,由于司法权具有“不告不理”的属性,大多环境案件诉至法院时,环境污染或环境侵害行为已经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巨大的、不可逆转的损害。只有完善环境保护的预防体系,做到迅速、快捷、有力地制止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才能从根源上保护好环境。

  但目前环境保护预防、监管职能的规定散见于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环境保护预防体系难以落实到位。

  李诗茵认为,惩戒的力度有待加强,包括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目前惩戒的方式较为单一。除了少数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定罪量刑之外,大部分案件仅能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但现有的行政处罚绝大多数以罚款或责令整改的方式作出,少有责令关闭、停产的措施,更难以触及违法者的致命要害。

  第二,财产罚的效果不佳。现实中很多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罚金或罚款的数额,“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第三,行为罚的执行难度很大。被处罚人对罚款、补缴排污费等处罚往往会主动履行,但责令关闭、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等行为罚的执行却会遇到很大阻碍。

  “即使处以高额的财产罚,也无法弥补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永久性损害。”李诗茵认为,环境修复机制也有待完善。

  如何完善环境生态修复的法律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据了解,由于当下环境评估机制缺少明文规定,与生态环境质量退化相关的费用尚无法纳入赔偿范围,环境修复往往由政府出资解决。

  “这会造成某一特定的违法主体在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后,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却由政府及全社会埋单的不公现象。”李诗茵说。

  如何探索环境保护令制度?

  对违法企业制作禁止令及执行令,明确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3月2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布苏州地区首例环境保护禁止令,对某企业未经批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叫停。

  6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又发布江苏省首例大气污染执行令,责令某企业在生产时必须保持大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令状制度,解决行为罚的执行难问题。对环境违法企业,法院制作禁止令及执行令,并在现场进行张贴,载明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对什么企业采用禁止令?对什么企业采用执行令?

  对此,昆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游形象地作了说明:“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行为罚,在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包括:‘对作为的禁止’,如禁止排污;‘对不作为的责令履行’,如大气治理设施必须要在生产时保持正常运行。针对前者,我们发布禁止令,对于后者,我们发布执行令。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令状体系,共同规制环境保护行为罚的执行。”

  “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执行令制度,是为解决行为罚执行难问题所作的一个大胆创新,其核心目标是完善行为罚执行力的法律责任体系。可以直观地看到,环保令状制度清楚载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体现了司法强制力。”周游说。

  昆山市人民法院还积极加强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据了解,为推进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之初,就以行政审判庭庭长为审判长,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任命为合议庭成员,力争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精力开展环境案件的审理工作。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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