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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多地法院积极探索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 (2)

2014年10月15日 14: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专家说法

“三审合一”尚存哪些问题?

建议提高法官专业水平,统一诉讼主体资格标准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

  中国环境报记者霍桃 李成思

  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对“三审合一”环境案件的审判模式进行了实践探索,不少环境法学者对此持积极态度。

  针对“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北京大学教授汪劲介绍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环保法庭都打破了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类法,实施了“三审合一”或“四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据了解,在环保法庭的设置上比较先进的如贵阳、昆明、无锡3家环保法庭均采取了“四审合一”模式。这种体制有其特有的优势。

  汪劲介绍说,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如“四审合一”是不是就成了一个法院了?什么职能都统一到一个庭里是否妥当?

  “至少‘三审合一’是合适的。”汪劲说,因为环境资源类案件是以结果为导向,与传统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设置的机理、方法、理论、原则都是不一样的,“三审合一”将同类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统一裁量尺度、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提高案件质量。

  针对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及业务范围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强烈建议实行“三审合一”。

  “这可以充分使得环境资源审判具有专业化,可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王灿发说,关于业务范围,有一点需要专门提出,即土地开发利用的案件应由环保法庭审理。原因是土地的开发利用对于生态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土地类案件不放到环保法庭里是不完整的,当然土地类案件中涉及房地产争议的除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提出了目前“三审合一”模式下出现的问题。

  王树义认为,主要体现在审理环境资源保护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现实情况与这一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据王树义介绍,同时,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制定统一的环境诉讼主体资格标准,各地各级法院均是依据各地地域情况确定相对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统一,加上法院长期按照专业类型划分审判庭,各业务庭法官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可能会导致环境审判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除此之外,环境诉讼立案管辖规定和所设定的受案范围也不尽相同,虽然各地各级法院均实行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但却没有一个公开明确的立案审查标准,迫切需要予以统一和明确。

  为此,王树义建议应该统一诉讼主体资格标准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逐步拓展,还要改进案件管辖制度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只有适当提高环保法庭管辖级别和合理拓展管辖区域才能妥善解决环保法庭目前‘少案可审’甚至‘无案可审’的困境。”王树义说。

  法官建议

“三审合一”可否复制?

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建立健全刑事、民事和行政环境案件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势在必行

  中国环境报记者霍桃

  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江苏省高院、国家司法文明协创中心、武汉大学环境司法研究所联合主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江苏省法学会协办的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日前在常州落下帷幕。

  本届论坛以“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吸引了来自全国18所高校、12个省高级法院、20个市中级法院的代表以及国内外环境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新闻媒体及其他特邀代表近150人参加。

  论坛上,环境司法专门化一题引发热议,20余位环境法学专家、法官代表围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主旨发言并展开了热烈讨论。

  1各地有何实践?

  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今后要有序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建设,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可以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立以后,要建立一支法官队伍,适度引进专门人才并加大对现有队伍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专家型的法官队伍。

  奚晓明强调,特别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归口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与知识产权审判在全国领域内实现“三审合一”相仿,环境资源审判也需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并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管辖制度,满足资源环境类案件的需要。

  据了解,单个环境事件可能包含民事、行政、刑事中的两类或两类以上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和复合性的特征,而传统的三大诉讼分立的审判模式,有可能造成环境纠纷在民事、行政与刑事裁判中产生冲突或矛盾,从而出现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结果。因此,多地法院探索实行了“三审合一”的模式,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3类案件中全部或部分类型案件。

  江苏、山东、湖北等地的法官代表总结认为,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既可以统一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提高案件质量,又能够发挥三大审判在环境法律保护上的整体合力,提高审理效率,还有利于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的建设,优化审判资源。

  2有何优势,为何推行?

  “三审合一”源于知识产权审判,环境审判也可以遵循实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结合实践经验,对“三审合一”模式作出认可。许前飞认为,认为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建立健全刑事、民事和行政环境案件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势在必行。

  许前飞认为,一方面,环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审理程序比较复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一旦损害发生则难以逆转的特点。如果按照传统的诉讼原则审理环境案件,容易导致案件处理的偏颇。

  另一方面,确立环保专业审判机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或环境案件合议庭,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运行模式,统筹协调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集中管辖环境案件,有利于培养法官审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提高环境案件的效率和科学性。

  许前飞说:“资源环境案件审判机构专门化已初步得到实现,关键在于专门化机构怎么运作,也就是‘三审合一’。”

  据介绍,同一个事实,民事审判认定不构成侵权,但刑事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集中由一个专业部门审理,可以在把握标准上不至于出这种看似荒唐的结果。

  “三审合一”对法官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中如何把握尺度、如何统一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很有意义。

  许前飞认为,这个模式是从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环境审判应该也可以遵循这个思路去实践。从当前阶段来看,应该采取专业合议庭和专业审判庭的方式,随着发展,环境专门法院也是一个方向。

  3实行应有哪些保障?

  “三审合一”的环境法庭应该拥有相应执行权和救济工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学敏表示:“实现环境正义不仅仅需要在解决争议时有公开、高效的程序,针对争议所做的裁决能够得以执行才算走完了整条正义之路,因此一家环境法院(庭)必须拥有充分的救济选择权和强制执行权。”陈学敏认为,实行“三审合一”环境法院庭应有最为宽泛的执行权和救济工具。

  陈学敏说,“三审合一”的环境法院(庭)应该拥有以下执行权:

  第一是禁止令。目前,环境法庭适用的禁令主要有4种,即防止性禁令、恢复性禁令、持续性训令及预防性禁令。禁令贯穿一个案件的始终。

  第二是损害赔偿。环境法庭最常使用的救济措施就是给予经济性损害赔偿。一般来说,损害赔偿有3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第三,刑事制裁。包括监禁、罚金、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甚至死刑。他特别指出,从国际上看,很多法官认为一些创新性的执行方式在纠正伤害、恢复环境和防止今后的违法上比传统方式要有效的多。

  4如何全面推开?

  建议完善程序规则与审判运行机制设计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杨秀梅介绍了东营环境保护审判法庭的工作机制。她建议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三审合一”方面的有益探索,特别是加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则应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避免对同一环境侵害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

  论坛之后,许多法学专家、法官代表一致同意,环境资源纠纷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案件具有关联与交叉、公益与私益的交融特性,相对于传统的三大诉讼分立审判而言,建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能够较好地克服传统司法审判模式无法对环境资源纠纷综合性一体化解决的问题。

  同时,法学专家、法官代表还建议完善程序规则与审判运行机制设计。包括结合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一步建构环境资源诉讼案件的审判管理流程的程序规则设计,改进和完善环境司法交叉案件的审判程序设计,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则设计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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