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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推进法律法规生态化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10日 14: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王昆婷

  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天前,12月4日,我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21天后,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正式施行。可以预见,这一系列新变化必将对今后的环境法治提出更高要求。

  昨日,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组织下,一场以“依法治国与环境法治”为主题的研讨会吸引了众多专家、学者加入。研讨会主要围绕“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建议;“新常态”下如何做好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法律法规生态化等议题深入展开讨论。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庆瑞主持了会议。

  树立对环境法治的正确认识

  环境法治的社会地位不高,权威性不足,约束作用刚性不强

  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主任夏光认为,依法治国是指按照规则治国,反对长官意识,反对潜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表明,国家和党选择用依法治国作为突破口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尽管这个过程可能会有逆流,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必然会向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环境法治道路道阻且长,我们必须对我国的环境法治现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对当前环境法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夏光将其总结为“立法缺、执法乱、司法少、守法弱。”

  立法方面,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各种形式的规则离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

  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多年来饱受社会诟病,环境保护的执法效果公信力不足。

  司法系统一直以人力不足和缺乏专业知识为由,不愿受理环境诉讼。环境诉讼在司法案件中占的比例很小,有些地方成立的环保法庭处于空置状态。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一般情况下的环境污染都难以作为刑事案件来查办,环境案件的司法判决强度不大,对社会的影响和震慑力不强。

  守法方面,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比较低,环境保护还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敏感性不够强,企业担当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不高,缺乏对于环境法治的敬畏之心。

  总之,环境法治的社会地位不高,权威性不足,约束作用刚性不强,环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还依靠“人治”的方式来推动,缺乏持久的动力。

  为什么今后在环境保护领域要强调法治保障,夏光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3点原因:一是未来环境的稀缺性特点将更加突出,需要用规则来划定使用环境的权力边界。二是未来环境的公益性特点更加明显,要求用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三是未来环境的严峻性特点更加凸显,需要用各种政策推动对环境的修复。

  立法在优不在多

  立法应有可操作性,既结合当前形势又有一定突破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的某些领域仍是空白,”王灿发举例说,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核污染防治法、化学品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法、湿地法、 环境教育法、气候变化法、电磁辐射法、健康损害赔偿法等。

  尽管目前我国环境资源领域需要立法的项目较多,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与资源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一味的多立法并不见得好,立法关键是要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能够结合当前形势有一定的突破。他提到当前形势下立法要做到的5个转型:

  一是主体转型,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和范围,完善程序性规定。二是对象转型,现在监管的对象仍然是以点源为主,但更多的问题是区域性、流域性的,监管对象应与时俱进。三是模式转型,由监管变成共治。四是责任主体转型,由政府一家负责转向党政同责。五是目标模式转型,我国目前某些环境管理模式,例如排污总量分配,并未考虑地方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现状。环境管理模式应该与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模式相结合。

  与会的专家们还比较关注环境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特别提到了环境法法典化。周珂认为,对于环境法法典化有利于环境法律法规的梳理与衔接,能够及时发现互相冲突矛盾的法律,以便及时清理。同时,环境法法典化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展开,对于推动法律法规生态化也有一定的作用。至于环境法法典化的效力如何,则不必做过多考虑。

  除了关注实体法的立法,王灿发还关注程序性立法。他形象地说,如果只有实体法而没有程序法,就像桥墩和桥墩之间没有桥板,实体法无法顺利得到实施。另外,加强程序性立法可以增强环境实体法的可操作性,使实体法的实施效果更为显著。

  王灿发同时提出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立法技术中的问题,王灿发认为,最重要的是明确哪些事项是由环保部门制定规章,哪些是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竺效也很关注这一问题,他建议统筹规划环境立法体系与立法技术。《环保法》作为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单项法与它的衔接是不清晰的,如果单项法与《环保法》之间的技术协调没有做好,会对今后的法律体系完善带来阻力。

  提升环保在法律中的战略位置

  清理法规、环保优先、从严从紧

  夏光认为,推进法律法规生态化,首先要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例如,将序言中“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在《宪法》中体现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摆在突出位置,并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去;对资源先强调保护,再强调利用;国家对国土空间开发和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公民有在清洁宁静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等环保理念。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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