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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推进法律法规生态化(2)

2014年12月10日 14: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此外,制定生态文明促进法,在法律中提升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集中出台环保法规。在立法中补充行政权、增强民事权、扩展社会权利,突出完善生态红线、环境标准、污染健康影响、环保激励和追责等各项制度。夏光说到。

  周珂则认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很重要。为了保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会流于空谈,能够落到实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纲要》,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是使环境保护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全面融入各方面的工作。二是可以借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形式,突出国家责任,监管政府行为。

  夏光提出的“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的第一个关键词是“从严从紧”,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收紧各项环境标准,采取发达国家在相应发展阶段采取的政策手段,有的还要学习发达国家当前所采取的手段。在立法中真正贯彻环境优先的思想理念,完善体系、提高标准、提高环境准入、强化责任制度。

  周珂也表示,环境立法距离科学立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所谓“最严格”,是指环境法律形成的网,不仅要足够大,还要足够密。周珂建议在立法规划期内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把环境法律这张网织密。

  关注执法和司法对立法的推动作用

  依靠公众参与提升环境执法力量,减少直接现场执法

  夏光主张以强势环保理念开展环境执法。他说,环境执法应遵守程序、严格核查、及时查处、依法处罚、按日计罚、严格执法,通过公正执法树立公信力。

  同时,探索公众参与途径,依靠公众参与大幅度提高环境执法力量,减少直接现场执法。增加公众举报和环境仲裁的比例,降低环境行政成本。在梳理法律法规时,取消一批环境行政成本大、发挥作用小的环境管理制度。

  周珂提出,国外非常重视司法对立法的推动作用。我们也应考虑环境立法如何与环境司法配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环境司法解释。

  王灿发则提倡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借助第三方力量帮助环保部门履行职责。

  逐步实施环境优先区域发展战略

  考虑绿色产业以及低碳经济的立法

  “目前经济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仍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 周珂认为可以考虑绿色产业和低碳经济立法。

  以福建省和贵州省为例,王灿发主张要把协调发展变为环境优先。

  夏光提出的“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的第二个关键词是“整体优化”。环保问题很难在环保领域内得到解决,它需要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改造来完成。整体优化的核心,主要是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激励。例如推动绿色产业、干部考核制度改进、对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改造等。必须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大力弘扬我国生态文明的优秀传统,逐步实施环境优先的区域发展战略,努力履行环境保护优惠民生的使命,争取实现环境优良的阶段目标。

  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发展

  促进全民环保,为公民低碳生活立法

  夏光提出的“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的第三个关键词是“社会制衡”。将公众参与发展到社会治理的高度。这种治理模式认为,环境保护就是公众自己的事情,随着公众对环境问题关注的不断提高,实现这种治理模式成为可能。

  环境保护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这个任务全压给政府,政府可能没能力承担好,如果社会公众分而担之,完成好这个艰巨任务将成为可能。

  夏光说,社会制衡制度建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责任体系,要赋予社会的责任主要包括树立生态意识、践行绿色生活、传播科学知识、绿色教育等。二是社会权利体系,包括扩展社会环境权利,包括监督权、索赔权、议政权等;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监督政府的工作;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维护环境权益,提起环境诉讼;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参与环境立法工作;成立社会环境组织等。

  “建立社会治理模式,必须提高对公民的环境教育,”夏光提出一是发起全民绿色运动,二是设立社会运动管理机构,如社会管理司。

  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也主张发起“环境拯救运动”,进行中国特色的环保运动。他指出以前我国环保运动模式是精英主义不接地气,但现在危机如此严重,社会上环保运动的开展,是对现实问题真实的反映,是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周珂提出为公众低碳生活立法。虽然公民低碳生活在《环保法》中属于鼓励性、倡导性的条款,但也需要立法。低碳生活将来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可以与环境教育立法互相配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则关注了第三方治理的问题,他认为不宜对第三方治理赋予过高期待。第三方治理是环保治理专业化发展的体现,使得治理技术和效力都有所提高,但这种技术层面的委托治理不能影响到污染责任的归属。在责任分配上,需要秉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与第三方治理者之间的责任不能混淆,第三方治理不能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借口,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不能对抗立法本意。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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