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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综合执法不是大而全的掺和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10日 14: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姚伊乐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广东省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黎晓涛日前向记者表示,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执法只能不断加强,而有效的路径,就是尽快理顺环境执法的层级关系、探索最为有效的综合执法模式,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进一步明确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等。

  黎晓涛认为,这对尽快改变环境执法现状来说是个重大契机,尤其是目前环境执法层级管理模式和单一执法力量薄弱等状态,亟待改变。

  理顺监管执法层级

  敢于放权,取消污染源分级,将监管、执法重心下移

  “关于综合执法,我觉得层级上的综合理顺比横向的综合更为关键。”一线执法工作者、环境法学博士汪斌向记者表示,国家督查、省级监察、市级监管、县级执行(执法),如何划分清楚四级的权力职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监管对象,一个区域里的不同企业往往有不同的监管主体,有国控、省控、市控和区县监管的污染源。“是国控、省控的,市级、区县级环保部门就没法监管,也不好开展日常执法。”王斌说,但同时,又会对同一个区域的监管出现不同层级的重复执法。

  “目前要推进综合执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让行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王斌认为,首先应改变目前的分级监管模式,一定要使监管、执法的重心下移,若这个做不到,就会出现一个污染源多头管理却无法解决污染,出了问题却又难以厘清责任的现象。

  王斌举例说,深圳的茅洲河一直污染严重。在茅洲河流经区域内,分别有国控、省控、市控和区县监管的污染源。茅洲河遭受污染,省里找市里,市里找县里,但是,县里统计出省、市、县各级监管的污染源都有排污行为,到底哪家企业应该负环境责任?哪个部门应该负主要监管责任?

  现实中,出了污染问题后,首先找的是属地区县环保部门,但实际行使监管、执法权力时,区县一级环保部门并不能对全部污染源进行监管。王斌解释说,由于排污企业只向其对应的监管单位报送数据,对于区县一级环保部门来说,国控、省控等企业日常数据不清、信息不明,出污染问题的时候找区县环保部门不尽合理。

  同时,对居民投诉的处理也会出现问题。对于上级监管的企业,区县环保部门没法向投诉者说明情况。比如广州市某区县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投诉对象是一个刚通过验收的市管项目,区县环保局就让投诉者找市局解决。结果,投诉者向媒体反映“区县环保部门推诿责任”。居民难以理解区县环保局这种处理方式,因为老百姓弄不清什么污染源归谁管。

  “而对于企业来说,目前的监管模式也不省心。”王斌说,不少企业经常遇到的实际情况是,日常给省级环保部门报材料,市级环保部门经常过来检查,而遇到问题要直接打交道的却是区县环保部门。

  “我认为应该推行属地管理,尤其是对于工业污染源。”王斌认为,区县一级的环保部门距离污染源最近,应由区县环保部门主导执法,形成属地执法监管网络。省级不用对污染源直接监管执法,而是制定相关标准,监督、稽查区县的执法是否到位。除非涉及到新型的、跨区域污染等特殊情况,省、市一级可以直接介入。

  实施属地管理的前提,是要取消污染源分级。否则,污染源分级,相应监管权也要分级,使得区县一级无法将之纳入监管范围。“如果管理层级上做不到重心下移,不把权力和责任下移,一旦出现问题,追责没有边界,最终还是从基层开刀,风险无限大。”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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