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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项目总监病逝欠药费 普通员工“被捐款”

2012年07月18日 14:2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原项目总监陈××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去世。除正常医保报销外,尚有150万元开支无法报销,特向各部门员工发出募捐倡议……”近日,广州某国有银行的员工遭遇了一次“被捐款”。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每位员工都要为总监的病逝出资,但员工均被告知“捐款”的参考标准为:普通员工500元、干部1000元、部门老总1万元。

  “捐款”附有数额有标准

  “150万是无法报销,而不是欠债还不了,要我们捐钱,唉。”收到通知后,员工刘小岩(化名)很无奈。辞世的陈××原供职于某国有银行北京总行,分管技术。刘小岩虽然在广州工作,但也隶属总行的技术部门。包括他在内的技术部门所有员工,都接到了“一定要捐款”的通知。

  记者在内部员工提供的《关于为陈××同志病逝捐款的倡议书》中看到,陈××为该银行的“老人”,工作三十多年,逝世时仅59岁。生病期间,他实施过换肝手术,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除正常医保报销外,尚有150万元开支无法报销,陈××同志爱人已退休,孩子尚无正式工作,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困难,除组织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补助外,特向总行各部门员工发出募捐倡议,为失去亲人的家属送上抚慰”。

  据透露,虽然总行机关工会发布的倡议书并未写明捐款细则,但在单位内部却自行订制捐款标准并通告员工:普通员工500元、干部1000元、部门老总1万元。刘小岩说,单位也曾经为社会弱势群体发出捐款倡议,但从未有过这样的“强制性、标准化”的规定。

  眼看着捐款期限一天天临近,身边的同事都按标准捐钱,“听说如果不捐钱,会被领导请去谈话”。为怕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囊中羞涩的刘小岩也捐了款。据了解,多数员工都按照部门定下的标准如数捐款,只有少数捐了低于标准的。

  强制捐款违反《合同法》

  刘小岩与这位总监素未谋面,这一次的“被捐款”,令他觉得心里不是滋味。“并不是说我们没有爱心,但捐款本来就是以自愿为前提的,怎么还制订了标准,要求大家一定捐多少钱呢。而且,我们总共有那么多的部门,按这个标准捐,募集的善款会是很大一笔数目。”同时,刘小岩也对倡议书中的“家庭困难”等表述持有疑义。

  随后,记者致电该银行北京总部、此次捐款的总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捐款为自愿性质,捐款与否由个人决定,更没有数额的规定。对于有的部门要求员工强制捐款,她并不知情。记者问,所募集的善款是否可能超过无法报销的数额时,该负责人表示自己正在出差,并不了解收到的具体款项数目。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他表示,强制捐款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合同法》,“这种口头协议已经构成了一种合同,但它是经胁迫后达成的,没有遵循平等原则。”朱永平说,涉及合同,主管部门为工商局。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单位的员工,一旦有这种遭遇,都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工商局投诉。

  记者手记

  对慈善的

  另一种伤害

  事实上,许多人都有过像这样“被捐款”的经历。查看“强制捐款”解析,其含义是指,“捐资人并非出于自己对弱者、落难者等的同情,而是在外界挟持或为外力逼迫情形下的出资行为。”面对强制捐款,往往由于人在单位,身不由己,多数人选择“完成任务”地捐钱了事。

  “捐”本应当是一种主动行为,这也正是“善”的内涵所在。如果是迫于外力的强制,那就不能称之为“捐”了,而且,“被捐款”之人会对“捐”和“善”产生对抗和排斥心理,愤愤不平。

  强制捐款,是对慈善的另一种伤害。 (林园)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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