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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出新规:穿拖鞋高跟鞋开车罚款100元

2012年08月02日 14:13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处100元罚款;擅自变更燃料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即日起至8月15日,《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擅自变更燃料动力装置

  不得上路行驶

  《意见稿》指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对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和制定车辆限行措施。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携带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证。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擅自变更燃料动力装置。擅自变更机动车燃料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已经投用的停车场

  禁止改作他用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停车场(库)专项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已建成的停车场(库)使用或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各自职责,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穿高跟鞋拖鞋开车

  罚款100元

  《意见稿》指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不得赤膊、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牵引动物;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赤膊、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肇事逃逸受害人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先垫付

  《意见稿》还指出,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记者李媛 实习生张思靖 程鸣)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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