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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带起飞石砸中路人 司机虽无责任仍需赔偿

2013年03月18日 16:46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底,一辆大货车快速驶过时带起一块石头,砸在了正在十字路口等候过马路的高中生常某的面部口鼻处,致鼻梁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其间,常某对该起事故致其鼻梁骨歪斜进行了整形矫正,共计花去医疗费、整形矫正费1.5万余元。事后,常某父母找到货车驾驶员陆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6万元,陆某以交警部门将此次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常某父母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陆某同意补偿常某部分医疗费1万元。

  检察官说法

  陆某驾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所驾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碾压的石头弹起砸伤常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因货车碾压抛起路石致使第三人受伤,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责任事故,系意外事件。即便是意外事件,司机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的说法还是不能成立的。此外,根据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显然也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民事赔偿诉讼当中,双方均无过错的,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对受损害一方确定适当的补偿。如果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等,可在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或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检察官警示

  当前,由于供暖工程的施工,我市多处路面坑洼不平且散石较多(尤其是路口),车辆驶过时应尽量减速慢行,以免车轮碾飞碎石击伤路人。行人在过往车辆较多、路面碎石较多的路段时也应尽量减少停留、快速通过,避免“疯狂的石头”突然袭击。(记者 王超 通讯员 陈荣 周瑜)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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