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车被小偷砸坏车主索赔 保险公司:全险非全赔

2013年05月28日 09:43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都市

  近日,市民龚先生将车子停放在路边时,有小偷为偷窃车内的公文包将车窗砸坏。龚先生的车购买了车损险、盗抢险、第三方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四类基本险,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险”,但他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并没有得到赔偿。

  为什么不给赔偿?对于龚先生的疑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车损险针对的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损失,而车辆停放在路边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并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龚先生并没有购买附加险之一的“玻璃险”,因此,他此次得不到相关赔偿。

  和龚先生一样,很多人都曾误把车辆基本险理解为“全险”,那么,二者的差别究竟在哪呢?

  “全险”是误读

  很多市民误将“全险”理解为4种基本险和几种主要的附加险,如玻璃险、车痕险等。实际上,“全险”是对当今保险业务的一种误读。

  记者采访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从事车险业务管理的赵女士。赵女士说,现在的车险并不存在“全险”这一说法,“全险”说法来源于2002年底前各家财险公司使用的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全国统一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业内习惯将此称为“统颁条款”。由于该条款险种较少,当时车主一般都会购买所有条款,在当时称之为“全险”。2003年4月1日,车险原统颁条款停止使用,在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各个保险公司开始自己制定保险条款,条款最多达到30多种,并且每个公司之间的条款有所不同,“全险”一说自然就不存在了。“当然,也存在一些情况,比如保险业务人员未跟上这些变化,或者是对现有条款没有足够耐心一一解释,就会向大众说买了这些就是‘全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赔偿。”赵女士说。

  一些情况不予赔偿

  赵女士介绍了几种通常会被忽略的不予赔偿的情况以及一些市民疑惑的条款。

  首先,车损险指的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如果车辆停放在路边发生的玻璃单独损坏、车身划痕等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赵女士建议车主考虑购买“油漆险”、 “玻璃险”这样的附加险。

  第二,购买了盗抢险的车辆零部件被盗的情况不予赔偿。赵女士解释,盗抢险指的是全车被盗,所有保险公司都有条款明确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如果要保障汽车的新增设备、零部件被盗能得到赔偿,车主可以考虑购买“新增设备险”、“零部附属设备被盗险”之类的附加险。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自身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赵女士举了个例子,如果车主未购买涉水险,但是车辆在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仍强行打火,造成的损坏是不予赔偿的,因为这属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

  赵女士特别提醒“不计免赔险”这一特殊险种,如果不购买此险,出险时要按责任大小加扣,全责扣20%,主责扣15%,同责扣10%,次责扣5%。例如盗抢险中含20%的免赔,如果购买了盗抢险的情况下车辆被盗,保险公司赔偿80%;但如果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则保险公司不加扣这类免赔。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