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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意见相左 农民工工伤索赔犯难

2013年05月28日 14:22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周红俊是闻喜县裴社乡北坪村人。2010年9月,他在位于河底镇的天顺石材开发中心进行爆破作业时,因雷管爆炸致伤。周红俊称承包人连云方将他送到541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全部的医药费。但因此右手残疾的他,却未得到任何赔偿。出院后,他为工伤赔偿的事到处奔走。

  法院执行卡了壳

  2011年9月,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周红俊属于工伤。2012年,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认定周红俊的右手符合伤残标准。当年8月,闻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承包人连云方支付周红俊各项费用94411元,闻喜县天顺石材开发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生效后,周红俊向闻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了几千元后,以裁决书对承包人连云方身份审查出现问题为由,停止执行。

  法院:需要重新裁决

  带着疑问,笔者陪周红俊一同来到闻喜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刘雅亮说,闻喜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实有问题,裁决书中认定连云方是承包人,但承包合同中却没有连云方本人的签字,只有连云方的兄弟签了字。因此,对于该份承包合同,法院不予认可。

  对此,周红俊表示不解,他说仲裁委裁决时连云方承认自己是承包人,而且法院都已经执行了数千元,怎么又改口说仲裁有问题呢?

  刘雅亮说,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问题,法院可以停止执行,这样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他建议周红俊找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被裁决人是连云方肯定不行,可以裁决到石材开发中心的法人身上。

  仲裁委:不需要重新裁决

  在闻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负责人刘永庆的说法和法院的说法截然相反。他承认此案仲裁时确实存在纰漏。但他认为要因此对此案进行重新裁决,根本就不需要。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纠正。毕竟法院是最后的执行者。

  刘永庆提醒周红俊,此案他还可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会查明谁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周红俊表示,两年多来,自己历尽艰辛,走完所有的工伤鉴定及仲裁程序后,等来的却是一纸无用的空文。再打官司,自己拖不起也跑不动了。他说:“我没想到维个权却这么难。”

  原来两家踢皮球

  就此问题,笔者咨询了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朱海斌。他认为,对此案而言,说白了闻喜县法院和人社局的仲裁委是在踢皮球。朱海斌建议,周红俊可以就此继续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向县工伤基金管理部门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第41条也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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