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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遭遇车祸 宁夏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赔付

2013年05月28日 15:54 来源:宁夏日报 参与互动(0)

  小马的户籍在固原农村,2011年10月30日,她因交通事故受伤,鉴定伤残度为九级。由于她从2010年4月起就在银川市长期居住打工,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有关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再给小马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6081元。

  小马受伤前是一名服装公司职工,虽月薪仅1500元,但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这次交通事故造成小马多处骨折,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费4.5万余元,还失去了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期间,有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1万元医疗费、肇事司机赔付了3万余元。小马希望有关责任人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她向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获准。在律师的帮助下,她搜集取得了在银川市居住的租房合同、有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居住证明、自己与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女儿在银川市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

  小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这起交通事故给她造成了162394元的经济损失,判令有关责任人和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庭审中,小马逐一出具了她在银川市长期居住打工的证据。虽然有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但西夏区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了应当赔偿的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再给小马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06081元。(记者 裴云云)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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