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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梯生死状”怎成现实版荒诞

2013年05月31日 09:17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5月30日《东亚经贸新闻》)

  近来夺命电梯频现,在此背景下,一句“概不负责”,既霸道又无理,尤其联想到它贴于法院楼内,其荒诞与讽刺意味,瞬间提升了不少。从法律角度来说,此告示毫无效力可言。然而在现实中,它想必能吓走不少乘客。

  此事虽是极偶然的个案,却引发了热议。围观者愤愤不平之处有二:其一,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停用,管理方实在有不负责任、懈怠偷懒之嫌;其二,那句“我院概不负责”,措辞很强硬,想法很天真,也很是莫名其妙……此“生死状”并不仅是一句风险提醒,更语带威胁,强硬冷漠。

  法院楼内的电梯有别于“寻常电梯”。原因在于,法院是面向一般民众的,每天都会有人来办理业务,年久失修、状况不断的电梯,本质上就是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一旦发作危害不可谓不大!如今,职能部门都在努力优化服务,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竟放纵着楼内明显的“危险源”不管不顾,何其不合常理?

  “电梯生死状”对该法院的形象打击是沉重的:一方面,它给人一种傲慢之感;另一方面,其内容的漏洞百出,也令人不觉怀疑该法院的业务能力。公众评价公职机构的功过得失,并非总是依据其专业作为,很多时候外围的细节表现反倒容易成为供人评判的素材。 “电梯生死状”恰是扮演了这一角色。

  不仅是法院等专业机构,所有人都该本着严谨态度使用法律语言,那句“概不负责”就是一种法律表述,表示“某方在尽了事先声明义务后,排除民事行为相对方追偿权利”的意图。但可惜,书写者显然没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草草写就的一纸“电梯生死状”,最终不过是个笑话而已。(蒋璟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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