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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8年从未处罚过一人 禁烟莫成“没牙的老虎”

2013年05月31日 10:16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是“世界无烟日”。记者昨天从南京市爱卫办了解到,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实施18年来,针对违规单位如影剧院、图书馆、公交公司等开出罚单约500张,罚金约3万元,但耐人寻味的是,至今却从未直接处罚过一个烟民——是执法不严?还是另有隐情?

  就在14天前,省人大网站公示、征求意见的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第54条就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劝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更加剧了社会对我们的误解和指责:谁吸烟就该处罚谁,你们为何‘不作为’?”南京市爱卫办调研员王永义满腹委屈。他找出一份泛黄的1995年“暂行规定”说,尽管1997年作了部分修订,但爱卫办只处罚单位、不直接处罚个人的规定,18年来始终没有变。“其实,当年为禁烟立法还处罚违规单位,已算超前和创新了。”

  “那对屡教不改的烟民怎么办?”“我们通报到单位,由单位自行处理。”王永义指着第6条念道:各单位要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适当处罚。“这个‘适当处罚’应该包括批评和罚款。事实上,很多单位虽然都制定了禁烟措施和举报、罚款制度,但真正拉下脸来执行的,恐怕没几个。再说,即使单位处罚了个人,我们也没有要求上报。因此,尽管18年来未与时俱进处罚烟民,但也算按章办事了。”

  “如果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那么,南京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如何同它接轨?会不会对违规烟民进行罚款?”对于记者的提问,王永义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执行省里新的规定,该罚款要罚款。毕竟,现行的‘暂行规定’具有过渡性质。”

  参与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起草的省爱卫办副主任陈晓进提醒,禁烟处罚一定要落实到人头,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同时,也要积极创造严格的执法条件、理顺执法关系,防止“放空炮”或流于形式。 下转A6版

  上接A1版  据了解,仅南京就有烟民约250万人,超过全市人口四分之一。如果对其中的违规烟民实施罚款,那么,对处罚面有多大、执法力量如何配置等细则,都要提前规划和设计,不能言而无信,或者选择性处罚,这将有失公允。

  执法难、处罚难将贯穿禁烟的始终。王永义说,目前,“暂行规定”明确爱卫办是控烟禁烟的主管机关,但全市专职从事禁烟的工作人员不超过10个人。让10个人管理相当于香港人口的禁烟工作,显然力不从心。在香港,有一支100多人的专职禁烟队伍,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禁烟意识、法制观念和市民素质都相当高。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的李强博士昨对本报记者说,江苏禁烟立法,从只罚单位逐渐转向单位、个人并罚,是控烟理念的进步。只有让违规吸烟者付出足够的违法成本,禁烟才能有长效。否则,再完善的法规也是“没牙的老虎”。在香港,个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每次要被罚款1500港币,无罚则无法。当然,罚款也不是万能的,禁烟,有待于全社会文明生活方式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禁烟之路仍相当漫长。 本报记者 曾力莹 仲崇山 林 培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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