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省级以上劳模住院费个人负担部分可获80%补助
2013年05月31日 10:50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进一步落实全市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对象涉及关闭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
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及以上劳模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意见》规定,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按本规定持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或新农合证就医结算,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每季度由市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向市总工会提供相关费用清单并计算补偿金额,由市总工会向劳模支付医疗补助款。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