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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电梯生死状”让人如何期待公正

2013年05月31日 14:00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5月28日,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引来网友围观。

  法院电梯门口,一张“生死状”格外扎眼。如果这都成立的话,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坐在飞机上、游在欢乐园……是不是都要和当事的单位签一份“生死协议”?万一房子有问题,开发商、政府监管部门是不是也要找我们签“生死状”呢?可以说,一纸“生死状”,就是一份推卸责任的表情、一种不敢承担责任的表现。如果是个人,这倒无所谓,属于道德范畴;但这毕竟是公共部门,是法院。须知,在我们普通人看来,法院是庄严的、神圣的,是为公平与正义、为营造更为公平的社会环境而设的。这样一个机关单位,按理来讲,其责任心、正义感、法律常识,都应是完美无瑕的才对。

  那为何在这样的单位,居然出现“电梯生死状”呢?跟帖后有网友说,是法院怕外来人员挤占了自己的电梯资源,才出此下策,因为这个“生死状”已经贴了很多年,电梯一直没事。不管那位网友的猜测是否正确,都不影响我们对此事的判断。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机构,本不该出现违背法律常识的事情,可恰恰在吉林这家法院,却出现了这样的低级错误。

  生命诚可贵,自然是不能视作儿戏的。如果真因为乘坐法院的电梯而出现意外,法院与相关管理方的责任,自然不容逃避,那么这样的“生死状”便没有任何的意义和存在价值。法院里的任何一个工作人员,对这样的法律常识,应该是熟知的。可为何这样的“生死状”还存在了多年?这就不得不拷问法院工作人员本身的责任感。以小见大,在这样的法院,公众又如何期待他们能有呵护法律权威、追求司法公正的强烈责任感呢?

  有时候,责任感不是自然而然来的,也不是职业属性注定的,而是来源于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这法院的“生死状”,有必要追究相关管理者的责任。唯有让人人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司法公正充满希望,才能让法律更好地管理社会,也才能更好地营造社会公平。故而,在这件事情面前,必须举起“执法锤”,敲碎这不合法的“生死状”。昆明 龙敏飞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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