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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呼吁对待非婚生育行为不宜简单一刀切

2013年06月05日 09:39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所谓社会抚养费,本意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行政收费,用于补偿超生人口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而未婚先育,尽管有违计划生育,却并不一定就属于“超生”范畴。比如,未婚妈妈与孩子的父亲双方虽然未婚,却是第一胎生育,便不能简单视为超生。因此,针对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行为,笔者以为,不宜简单一刀切地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笔者看来,应准确把握以下两方面的界限,一方面是,应具体区分厘清其中的超生和非超生的界限。如果确属超生,当然可以征缴社会抚养费;如果并非超生,则不应征缴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行政收费与行政罚款的界限,对于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行为,当然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但社会抚养费显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处罚手段。(张贵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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