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2013年06月05日 11:35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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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互动(0)省政府日前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通知要求完善认定条件。除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核对机制。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完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鼓励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减扣必要的就业成本。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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