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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新规:电梯停止运行超过48小时应公告

2013年06月05日 14:52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经过为期两年的申请、立项、起草、修改和征求社会意见,《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沈阳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沈阳市电梯保有量高速增长。截至目前,沈阳在用电梯数量已达3.5万部,且每年正在以20%以上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电梯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但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如主体责任未完全落实,维保市场不规范,住宅小区管理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为电梯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隐患。

  此次《办法》的颁布实施,除明确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电梯安全评价制度、加强电梯的应急处置、强化电梯隐患排查与整治外,还针对住宅电梯的管理者往往是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企业的频繁变更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难以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办法》第十一条制定了住宅专用维修基金用于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使用程序,保障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合理使用。 《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因电梯故障或隐患,停止运行超过48小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告。

  对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的电梯,质监部门要对电梯进行强制安全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电梯,其责任主体要及时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据了解,该《办法》共分8章、48条,规范了电梯的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监督检查5个环节。

  目前,质监部门正组织电梯生产企业、使用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就《办法》分批分期进行集中培训学习。(记者 明绍庚)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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