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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新办法本月起实行

2013年06月25日 09:18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昨日下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从本月起,申请社会救助,不光要看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还要看家庭财产情况。今后不仅是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名下有汽车、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均不可申请社会救助。

  “此次《办法》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相应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市民政局救助处负责人介绍,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且生活在一起的人。

  审核家庭收入

  根据《办法》,在审核家庭收入时,要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发放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审核家庭财产

  在审核家庭财产时,要调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劵、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不可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申请或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自申请或享受之日起,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核对出家庭成员名下有不符合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将取消其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

  退出及惩罚规定

  民政部门提醒市民,发放社会救助金是国家对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资金帮助的一种举措。

  对于冒领社会救助金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社会救助的,一旦被查出,将追求其责任,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韩雯)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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