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到酒吧消费寄存啤酒 被告知超过存期要充公
2013年06月25日 10:49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上个星期,永康的陈小姐和朋友一起去一家常去的酒吧玩。路上,陈小姐就想,上次还寄存了15瓶啤酒,这次可以少花点钱了。
可是,到了柜台,酒保看了寄存卡,告诉陈小姐:这些酒寄存时间超过了15天,按照酒吧的规定,已经被“充公”了。
“酒是我花钱买的,归属权是我自己。即便寄存有期限,到期后也不能被酒吧处置啊?你们最多只有保管的权利。这不是霸王条款吗?”陈小姐十分不满,和酒保理论了起来。
但不管怎么说,那15瓶啤酒都要不回来了,她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
对此,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态度很明确:酒吧的行为,就是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已对商品付了全款,商品的所有权属消费者。酒吧、KTV等场所提供存酒服务,与消费者形成的一种保管协议,他们只拥有商品的保管权。”工作人员说,在协议期间,商家只能保管物品,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对物品的所有权。
如果超过了寄存期限怎么办?酒吧不可能一直做大家的免费仓库,喝不完的酒无期限地寄存在那里,这同样不公平。“如果寄存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商家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在消保委协调下,酒吧退还了陈小姐寄存的一部分啤酒。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