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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同工同酬”照进现实还需监管制度保障

2013年06月27日 17:18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6月25日《南方日报》)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给付出多、回报少的众多“临时工”带来了福音。但“同工同酬”理想的真正照进现实,还需用新政实施的实际效果检验。这不仅有缘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监管因素,也有就业与用工之间关系的复杂与微妙,更有法规践行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应对潜规则。因此,监管制度的配套保障就显得至关重要。

  按理说,在我国现行的社会架构中,落实“同工同酬”原本应该不成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早有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不仅是人们期盼社会公平的需要,更是劳动者体面劳动的体现。但缘何会存在“临时工”的待遇问题?新规重申“同工同酬”而不是取消“临时工”的本身,就表明了双轨制用工现象的不可避免。

  事实上,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主要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量,也就是以付出廉价的劳动报酬,获取较多的利润空间。新规强调“同工同酬”,无疑会冲击企业的既得利益,推高企业用工成本,降低企业的最大盈利。于是,钻制度空子、想办法规避就成为企业的自保选择。而可能的“对策”有三,一是企业通过将一些简单的产品外包,把大量临时工剥离出本企业,让“同工同酬”失去与正式工的可比性;二是随意扩大“辅助性”岗位的范围界定,反复使用 “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用工规定;三是大批裁员或者不再招募新员工,这势必会影响人们的就业。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如何让善政结出善果,着实考验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智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同工同酬新政的制度设计。比如细化相关条款的政策涵义和适用界限,为企业执行规定和职工有效维权提供可操作依据;加大对新政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惩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的侵权行为;唤起职工勇于维权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员工对自身权益保护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民主机制,依法用好人社部门监管劳务派遣工作的行政权力,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娘家人”的支持和援助功能,等等。

  对于临时工这一弱势群体,同工同酬的新规无疑是美好愿景和法律保护伞,而真正的权益维护,还需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员工、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相向而行。人们期待着临时工的尊严回归,能够成为实现包括各种权利和福利平等在内的劳动公平的前奏和序曲。(张玉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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